三中院通报消费者权益纠纷中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况

11.03.2017  09:03
  2017年3月9日下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三周年前夕,三中院召开消费者权益纠纷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况通报会,就该院一年来审理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总体情况及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据三中院数据统计,2016年该院审理的432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案件达384件,占到案件总数的近九成,较2015年增长了3倍有余。其中,主张三倍赔偿的案件有327件,多为因涉虚假宣传、商品标签及说明瑕疵等问题引起,主张十倍赔偿的案件有57件。另外,数据显示,消费者主张承担责任的经营主体类型多样,网络购物纠纷类案件同比增长了69%。此外,商品价值为1000元至1万元之间的案子占比逾七成,但1万元以上的案件增长明显,与15年同期相比增长了2倍。同时,该院通报会指出,目前维权主体“职业化”明显,常为针对某一瑕疵产品提起群体性诉讼。

  通报会上,该院结合一年多的审判实践指出,虽然现行消法并未直接界定经营者,但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并以此营利应承担经营者责任。此外,对于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瑕疵商品的消费者,通常不支持其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针对食品消费纠纷,三中院法官特别指出,经营者应当就标签瑕疵食品是否安全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对于进口食品而言,已经通过检验检疫并不必然免除经营者责任。

  三中院法官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前应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合法理性维权。经营者应诚实守法经营,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三方主体则要加强监管,履行审查义务。

  法制日报、北京日报、工人日报、北京晨报、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北京交通广播、千龙网、首都政法综治网等多家媒体对通报会进行了报道。北京法院网进行了同步直播,该院官方微博@北京三中院对新闻通报会进行了同步发布。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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