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通报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27.05.2017  19:13
  2017年5月26日上午,在“六•一”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三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结合该院在审理涉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过程中的调研成果,介绍了该类纠纷案件的基本概况、案件特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司法观点,并通报了4件典型案例。

  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离婚纠纷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纠纷也不断增多。据该院统计,自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审结的涉及抚养费的纠纷案件达423件,其中抚养费纠纷案件共计140件。该院法官介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抚养费纠纷案件的类型包括主张变更抚养费、要求对方按协议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要求对方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要求对方负担单独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夫妻一方发现所抚养子女系另一方与他人所生而要求返还抚养费的案件等6大类,其中主张变更抚养费类型在该院调研选取的70件案件中占比接近7成。

  据该院调研显示,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存在思想观念和认识上的误区,部分当事人会混淆自身抚养能力与抚养义务之间的关系,以自己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或者已组建新的家庭、生活负担重等为借口消极履行或拒绝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此外,该院法官认为实践中有关部门对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未进行实质审查,在双方约定的抚养费数额过低以及不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下,可能会导致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

  该院法官表示,在此类案件审判中应始终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主动介入,对诉讼请求、事实认定及证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实质审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对于主张变更抚养费,则需审查父母的抚养能力、子女的生活状况相较原协议或原裁判之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判断是否需要增减抚养费。

  法官特别提醒当事人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1.当事人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父母双方的共同义务和共同责任,而非一方的单方义务和责任,即使夫妻离异,也不能免除该义务。2.离婚时,双方应当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双方应在协议中分项、详细地商定子女接受高中以上全日制教育的费用分担问题、子女兴趣培养与课外拓展费用的分担问题。3.抚养费系支付给子女,维持其生活和教育水平的费用,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为子女利益而审慎使用抚养费,不得将抚养费挪作他用,对于每一笔抚养费的支出与使用应留存票据,做好记录。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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