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院自侦交办案件存在的四点问题应引起重视
近年来经济社会迅猛发展,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呈现行业化、系统化、群体化、跨区域化的特点。分级管理、单兵作战的侦查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型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查办需要。因此,以侦查一体化为依托,启动统分结合、整体作战的专案侦查机制,成为近年来检察机关突破职务犯罪大要案的主要模式。门头沟院反贪局从2014年参与办理的“1.30”专案入手,分析专案侦查过程中在办案指挥、协作协调、请示汇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一、“1.30”专案办理模式及特点
(一)“1.30”专案办理模式
“1.30”专案系2014年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国家电网系统系列专案。市院将线索分成几个版块,先后抽调昌平院、石景山院、延庆院、门头沟院、东城院反贪部门主要办案力量参与专案办理。“130”专案由市院牵头组织、搭建平台、统一协调指挥、领办督办、各区县院整建制抽调、局长负责,分别接受市院领导、独立承办个案。该新型专案模式着眼于上下联动,内外协调,极大地提高了专案查办效率。
(二)1.30”专案模式主要特点
一是采用扁平化组织机构,市院领办、参办,主要办案力量为各基层院,各基层院调查工作较为独立,直接受命于市院;
二是案件按照线索分工直接由基层院立案侦查,但具体案件处理进展由市院决定;
三是案件内外协调工作由市院反贪局负责,各基层院主要负责具体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指挥迅速高次,各基层院之间行动独立、灵活,案件进展多头推进。
二、“1.30”专案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权限划分不明晰。上级院对专案整体的侦查指挥权与下级院对各自所承办个案的侦查决定权界定不清。当上级院与下级院出现意见分歧时,及时立案、强制措施的及时采取难以保证,科学制定审讯策略与决定取证进度也存在困难,上级院与下级院办案质量与效果不易均衡。
(二)运行管理不规范。执法规范化要求做好流程控制与衔接,做到权力运行、业务管理“留痕”,保证可控、可查。但在实际工作中,从专案组成立到案件立案,从强制措施采用到结案审查等,都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运行管理科学性、规范性不强。
(三)协作协调不流畅。下级院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对需要核实案情、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性措施等事宜而需要请求发案单位、公安、国安、反洗钱中心等系统外单位协作及本省市及外省市的其它检察机关协查的,需经本院领导及专案组领导双重审批,存在审批流程繁琐、审批时间长等诸多问题,影响专案侦查效率。
(四)请示汇报不及时。下级院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对需要请示汇报的案件内容及重大敏感信息的范围、请示汇报的时间、请示汇报的形式等不明晰,各院掌握的标准不一致,导致该汇报的情况不汇报或者没有及时汇报等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决策做出的时间和专案整体的进度。
三、完善交办案件机制建议
(一)厘清指挥决定权限,发挥下级院自主性。专案办理过程中,要尊重上级院对专案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领导与协调,对办案权限的分配与调整,充分发挥下级院自身积极性、主动性,避免过分依赖上级院的指挥和支持,而丧失自身的主观能动性。
(二)完善专案管理机制,严格依法依规办案。建立完善上级院领导决策者、专案侦查具体指挥者、执行者决策行为、指挥行为和执行行为全程留痕管理机制。下级院各自承办案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工作制度,决定立案侦查、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撤案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健全专案办理协作协调机制。侦查协作应当遵循依法配合、快速有效、保守秘密、各负其责的原则。承办案件的基层院应当将协作请求上报上级院备案,上级院可以根据协作请求的具体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做到既充分发挥基层院在交办案件中的办案基础性作用,又整合利用好上级院办案资源,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优势,增强反腐败合力。
(四)完善专案请示汇报和报备制度。承办案件的下级院在办案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或者重大敏感事件应当及时向交办案件的上级院汇报,明确案件请示汇报的范围、案件请示汇报的形式及时间、案件请示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并认真落实上级院的答复。(侦查一处赵欣欣拟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