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而不纵容 细致不走过场—西城院未检处开创性地将“不捕训诫教育工作”前置
为妥善处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性”与“惩戒性”的关系,近日,西城院未检处开创性地将“训诫教育”工作前置,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第一时间开展两例“不捕训诫教育”活动。
一是宽容而不纵容,牢牢把握不捕训诫教育的必要性。两起案件中的三名未成年人和六名未成年人分别涉嫌抢劫罪和聚众斗殴罪,未检处在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情节严重性、悔罪情况、监护条件等因素后虽然对其作出了不捕决定,但其行为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违规性,为促使涉罪未成年人深刻反省、敬法守法,未检处牢牢把握住不捕训诫教育的必要性,适时开展教育活动。
二是细致不走过场,用心追求不捕训诫教育的有效性。第一,准确把握教育时机。韩某等三人抢劫案中,承办人在作出不捕决定的第二日上午即开排了训诫教育活动,此时涉罪未成年人刚回到家中一晚,对事件尚记忆犹新,是对其进行告诫、教育和鼓励的较好时机。第二,提前列知发言内容。承办人提前电话通知各涉罪未成年人从犯罪起因、对法律的认知、给被害人带去的伤害、将来打算等方面进行深刻反思。第三,跟进追问发言细节。承办人针对未成年人发言内容较含糊的特点,深入追问其犯罪时的语言行为表现、在看守所中的感受、给父母亲属带去的影响等内容,力求真切地触动未成年人的内心。第四,引导父母表达真情实感。父母在发言时回忆其接儿子回到家中的一瞬间感受、同儿子彻夜长谈的情景,并深刻反思自己在教育孩子过程中的不足之处,未成年人在母亲声泪俱下的情境中深受感染。第五,充分调动各方帮教力量。承办人的训诫教育提议得到了公安预审员、律师、高校教授等多方人士的支持,公安预审员表示向领导请示后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活动,律师表示推去了自己的其他事务,高校老师尽心往返于训诫教育和隔壁房间的社会调查活动。民警以丰富的办案经历和亲民的语言、律师以自己差生奋斗终事业有成的亲身经历、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教授以发人深省的警句给涉罪未成年人上了一堂信息丰富的人生课程。第六,会后总结体会收获。随后未成年人书面提交了体会材料。
三是贯彻问题导向,针对不捕的不同情形开展训诫。鉴于同案中的数名涉罪未成年人的不捕情形不同,为了更有针对性开展训诫工作,承办人将被训诫人分为两批。如在邢某等七人聚众斗殴案中,七名涉罪未成年人中两名系无逮捕必要性的不捕,另五名系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捕。承办人将属于同一不捕情形的涉罪未成年人安排在同一训诫流程:在无逮捕必要性的不捕训诫程序中,训诫主要围绕犯罪动机、原因及矫正方向开展,同时告诫涉罪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在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捕训诫程序中,主要就行为的危害性进行分析,在对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责任进行释法说理的同时,告诫涉罪未成年人引以为戒避免再犯;此外,承办人还就家长们关心的结案后的就学、求职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四是事前事后沟通,奠定开展持续帮教的基础。在韩某等三人抢劫案中承办人在批捕讯问中即关注到涉罪未成年人家庭的亲子教育问题,第一时间安排了三个家庭与心理疏导老师的两次亲子关系咨询活动,并在征求老师、家长和未成年人同意的情况下,参与倾听了他们第一次的诉说,在为今后制定进一步帮教措施打下基础的同时,延续不捕训诫教育的感化性。又如,如在邢某等七人聚众斗殴案开展正式训诫工作之前,承办人先逐一查阅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在与六位法定代理人及北京师范大学社会调查员进行充分沟通之后,将每一涉罪未成年人各自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犯罪原因、犯罪情节等方面进行详细列表,以便在训诫程序中抓准侧重点,更加有效地开展训诫工作;在训诫结束后,承办人继续跟进了解涉罪未成年人表现,并与社会调查员确定下一步的帮教方案,为持续帮教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未检处将继续有力贯彻朱孝清副检察长在全国第一次未检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不能简单的不捕不诉,而是要做到宽容而不纵容,既不能不教不罚,也不能不教而宽”的指示精神,积极关注和创新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和教育矫治工作。
(未检处 陆叶、赵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