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对伪造、变造证据当事人司法罚款

22.05.2017  17:41
  为维护诉讼诚信保障机制,保障正常的诉讼秩序,近日,二中院民一庭作出(2017)京02司惩1号决定书,对一起返还原物纠纷上诉案中伪造、变造证据的当事人张某予以五万元罚款。

  2013年3月,被告张某从李某处购买了涉案房屋。2014年1月,张某将该房屋转卖给原告骆某,并由李某将房屋过户给骆某。后骆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涉案房屋。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张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银行交易凭证及流水明细等证据。一审法院依据证据判决驳回了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骆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审审理前,骆某向二中院反映张某存在提交虚假证据的情况。对此,合议庭对此高度重视,承办法官带领书记员数次前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地对张某交易明细进行调查取证,谨慎核实证据真实性。经查证,张某提交的银行交易凭证中一份系他人挂失业务号,一份不存在,且证据均存在变造情形。另调查发现,张某于证人李某出庭作证当天向证人转账25万元,涉嫌贿赂证人。

  面对确凿的调查结果,张某不得不承认提供了虚假证据,二中院民一庭遂决定对其伪造、变造证据进行罚款以示惩戒。张某收到决定书后,主动来院交纳了罚款,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意。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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