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外堆放杂物 起火烧房判赔

26.10.2015  18:52
  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一起因在院外堆放柴木等杂物引起火灾造成前院房屋受损的损害赔偿案件。

  张女士和刘女士都居住在同一村内,而且南北相邻,两家中间有一空地。长期以来,张女士为生活方便一直在自家门前空地上堆放柴火等。今年5月份,院外堆放的柴木起火,虽被消防人员扑灭,但是依然将刘女士房子后墙的保温板以及部分房顶烧损,消防人员对于火灾原因也没有最终确定。因此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赔偿各项损失近万元。

  张女士则认为消防部门对火灾起因没有结论,不应该由自己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财产因火灾受损,虽起火原因不明,但张女士未对其堆放的树枝、木柴等杂物尽到充分的管理与注意义务,故应对刘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八千余元。

  法官借此提醒广大市民应对自身财产妥善管理,尽量不要在没有保护措施的空地、闲地堆放易燃物品,一旦引起火灾,不仅自身财物受损,还要对他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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