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召开审理涉及机动车诈骗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20.01.2017 11:3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近年来,在摇号限购政策之下,对机动车的庞大需求不仅推动了租车行业、驾校行业、汽车销售行业的发展,也催生了涉及机动车的诈骗犯罪。在三中院2016年审理的诈骗案件中,有百分之十左右的案件与机动车有关,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该类案件利用社会大众的急切需求,犯罪手段花样繁多,需要大家提高警惕。
三中院调研发现,涉及机动车诈骗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租借车辆类诈骗案件。该类犯罪以租车、借车为名,骗取车辆所有者的信任,在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后,通过变卖、抵押车辆等形式获取非法利益。从犯罪手段来看,具体表现为:一是冒用他人名义,用虚假身份租车;二是通过网络租车平台找到有闲置车辆的车主,之后便绕过平台的租车、还车手续,私下向车主个人租车;三是利用高于市场价的租金,吸引车主出租车辆;四是在甲地租车公司租车后,将车开往乙地销售,并破坏或干扰车辆配备的GPS定位系统;五是利用车主的信任,虚构用车事由租车。第二类是办理车牌类诈骗案件。该类犯罪中的被告人以有能力办理京牌、军用车牌、外交车牌为诱饵,夸大个人能力或编造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继而骗取被害人钱款,该类案件的发生往往是利用被害人急切的用车需求和急躁的心态。有的被害人为了满足虚荣心而购买特殊车牌,有的被害人不具备摇号资格而购买车牌,有的被害人因工作需要而购买小客车指标。在车辆限购政策下,车牌数量有限,而用车需求却十分庞大,供需的不平衡导致此类犯罪有可能频繁发生。第三类是低价买车类诈骗案件。该类犯罪的被告人吹嘘夸大其身份、能力、背景,骗取被害人信任,虚构能低价购买车辆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有的被告人还会结合社会热点编造谎言,增强其说辞的说服力。第四类是驾校保过类诈骗案件。该类犯罪以承诺办理驾驶资格、考试保过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该类案件的被告人通常为与驾校有一定关系的人员,如驾校教练、驾校工作人员的亲友等。被告人利用驾校学员的信任和依赖,骗取学员钱财。
在这些案件中,很多被害人是因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贪图小便宜,轻易相信他人而受害。会上,三中院法官结合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为汽车租赁公司、网络租车平台、车主个人不同主体提出了相关防范建议。
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北京日报、北京晚报等多家媒体对通报会进行了现场录播和报道,北京法院网、首都政法综治网进行了现场直播。该院通过官方微博@北京三中院对新闻通报会内容进行了同步发布。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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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17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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