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院:农村基层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罪集中发生在四个环节
2010年1月至2015年12月,昌平区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农村基层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罪案件24件37人。通过对办理案件分析发现,该类犯罪主要发生在以下四个环节:
一、发生在农民安全饮水改造、村内道路改扩建、下水管道维修等工程的发包环节。上述案件中,该类案件8件9人,分别占33.3%和24.3%。一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农民安全饮水改造、电力增容、农业综合土地治理、公路规划建设、打井、草莓园道路铺设、险村险户防护、下水道维修等工程项目中,直接将由村委会组织施工的工程发包给“有关系”的工程队、公司或个人,从中收受或索要贿赂。如,2009年9月至2014年,昌平区半截塔村原书记李守谦利用职务便利,分别将村内的道路、下水管道翻修工程承包给史林,将村内安装变压器、线路改造工程承包给赵立新,收受取2人贿赂人民币40万元。
二、发生在申领拆迁补偿款、开具证明、与租户谈判等土地拆迁补偿环节。上述案件中,该类案件3件9人,分别占12.5%和24.3%。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征地管理过程中通过为个别租户多申领拆迁补偿款获得“回扣”;有的唆使行贿人使用他人营业执照并为其伪造纳税证明等手续,骗取停产停业补助费;有的提前知道征地信息后在被征占的土地上抢种树苗,骗取征地补偿款,并从中“分红”。如,2008年至2009年9月,犯罪嫌疑人赵宏刚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北七路拆迁过程中,利用协助镇政府进行拆迁的职务便利,帮助刘士杰、呼如新、陈云华使用他人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的方式,多获得国家停产停业补偿款人民币438万余元,后收受3人贿赂人民币50万元。
三、发生在沙坑地、荒坡坝地、建设用地等土地的承包租赁环节。上述案件中,该类案件2件5人,分别占8.3%和13.5%。有的犯罪嫌疑人利用担任村委会主任等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租沙坑地、荒坡坝地、建设用地等土地用于厂房建设、养殖和土地开发,以招商引资奖励等形式收受好处费。如,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犯罪嫌疑人彭兴会在昌平区兴寿镇桃林村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苏伯格林贸易有限公司”办理租赁土地事宜,并收取该公司通过犯罪嫌疑人孙宝龙向其行贿的人民币56万元和20亩土地的使用权。
四、发生在户口迁移、巡查看护、工程监管、财务管理等基层管理环节。上述案件中,该类案件11件14人,分别占45.8%和37.8%。有的犯罪嫌疑人为行贿人伪造宅基地证明、村委会证明等相关手续,帮助其迁入或迁出户口;有的在查处盗采砂石、倾倒渣土、违章建设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职或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从中索取、收受管理对象给予的红包、购物卡等;有的利用管理公款之便,擅自将其管理的公款用于购买行贿人销售的信托产品,帮助行贿人排挤竞争对手,并收受行贿人的好处。如,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犯罪嫌疑人徐立春在担任昌平区马池口镇楼自庄村村委会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受胡宝林的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胡宝林伪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明(宅基地证明)”、楼自庄村村委会证明等相关手续,将胡宝林及其子胡彬彬户口迁入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楼自庄村,并收受贿赂款人民币15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中饱私囊的行为,有力震慑犯罪。二是加大镇务、村务公开力度,积极推行民主议事,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全面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镇党委政府应加大对涉农资金、工作建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加强警示宣传教育,运用典型案例,结合法律法规,向农村基层工作人员阐述收受贿赂犯罪的危害与后果,提高其拒腐防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