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另类讨薪”之火需施猛药

03.02.2015  19:59
  近年来,我国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文件。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恶意欠薪”入刑,却因认定标准空白而遭遇了执行不畅的司法尴尬。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明确了“恶意欠薪”的认定标准,以期对“恶意欠薪”的责任人施以重罚。有关部门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启动专项活动,但同“基本无拖欠”的目标相比,依然存在差距。

  岁末年初,农民工离城返乡之际,万般无奈又令人心酸的“另类讨薪”在各地频繁上演。广西30多名民工因某楼盘承建商两个月未支付薪酬,讨要未果,便在道路中间拉起横幅拦住过往车辆,道路一时间陷入拥堵。江苏常州百名农民工工地讨薪半年没着落,堵住在建小区大门,最终民警介入帮助民工讨回了323万元血汗钱。河南女民工在太原讨要工钱,遭到民警殴打和侮辱并死在派出所内……一系列“另类讨薪”事件的报道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面对老板百般理由的拖欠、搬家逃逸甚至更换手机号,一些被逼至墙角的农民工不得不剑走偏锋,策划并出演了跳楼讨薪、裸体讨薪、自焚讨薪、娃娃讨薪、召开“新闻发布会”讨薪、放火讨薪等一幕幕充满噱头甚至极具自辱、自虐、暴力色彩的“另类讨薪”事件。这一系列“另类讨薪”的背后折射的是相关部门执法不给力,是农民工的无奈和辛酸,是农民工权益屡遭侵犯的现实。但与更多的被欠薪的农民工相比,这些“另类讨薪”者似乎是幸运儿,他们利用非常规的方式“造势”并成功吸引公众眼球,终于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讨回了自己应得的血汗钱。

  对于多数讨薪者来说,“另类讨薪”实属无奈之举。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通过正常渠道通常讨不回工钱,无奈之下,只好以非常规的方式,吸引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注意力,以期造成声势,得偿所愿。但我们不得不深思,如果仅满足于某个事件的妥善解决,而不去反思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不建立行之有效的劳动者维权机制,“不闹不解决,大闹大解决”的思维模式还会继续,“另类讨薪”事件还会再度上演。

  单凭农民工的“另类讨薪”抑或政府年终的“集中治理”自然行之不远,必须依靠健全的法律和农民工维权保障的长效机制。政府职能部门应该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主动关怀,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社会信用系统,建立信用档案,将欠薪者列入“黑名单”,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应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简化程序,从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法院应把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做到实处,提高此类案件的审理效率,实现农民工讨薪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加强公、检、法的衔接,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对“恶意欠薪”者施以重罚,加大欠薪者的欠薪成本和违法风险。

  法律已给“恶意欠薪”下了一剂猛药,但还需执法和司法等部门有“斗赖”的决心,共同参与、积极发力,完善的法律才不至沦为一纸空文。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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