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难分辨 孰是孰非引纷争

29.09.2016  01:04
  彭某和钟某2015年初签订了租赁合同,彭某将其房屋租赁给了钟某,因租金问题发生了分歧,彭某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彭某诉称,他和钟某约定租金一年15000元,但直至2016年钟某仍未交纳租金,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钟某腾清并返还房屋,钟某交纳2015年至腾退之日止的租金。

  钟某辩称,他和彭某还签订了一份25000元租金的合同,实际自己履行的是25000元租金的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自己已经交纳给了彭某租金25000元,即使按照彭某所述的15000元的合同,租金还剩下10000元,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同意腾退房屋。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1、双方履行的是15000元租金的合同,因为依据双方所述的房屋使用现状,15000元租金的合同更符合双方的场地使用约定,25000元租金的合同与双方房屋使用现状与实际使用现状不一致;2、签订合同后,钟某未交纳租金,因为其提供的租金收条系复印件,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应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彭某也不认可收条的真实性,故未予采纳钟某的答辩意见,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钟某腾退房屋,钟某给付彭某租金15000元。彭某给付钟某房屋占用使用费,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按照每日42元标准支付直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

  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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