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宁寺桥闯卡案今宣判 被告获刑4年4个月
16.12.2015 15:17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3月8日上午,被告李某驾驶套牌的红色奇瑞牌轿车行驶到北京市西城区西二环主路天宁寺桥内行方向,遇交警进行检查,李某拒不下车,并驾车反复冲撞前后社会车辆,强行逃离现场。并在长安街路口冲撞拦截的警车后闯红灯逃逸,后在西城区六部口附近被截停,李某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在上述过程中共造成2辆社会车辆及1辆警车损坏。交警保某、于某轻微伤。
同时,李某于2014年2月24日早上,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北门口村某公寓因故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持啤酒瓶殴打张某导致张某身体多个创口,长度累计25.6cm,构成轻伤。
2015年9月18日,西城检察院以李某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向西城法院提起公诉,11月20日,西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今天上午,西城法院对本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在城市道路上驾车冲闯关卡、冲撞拦截警车、冲闯红色信号灯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所提李某在故意伤害案中受伤的辩护意见,经查,除被告人李某供述外,现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李某受伤的情况,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所提第一起犯罪事实应当定性为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拒不接受交警现场检查,驾车冲闯交警关卡,在交警追赶过程中冲撞警车,在西单路口闯红灯等行为,不仅妨害了交警依法执行公务,还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的安全,因此,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故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所提其他辩护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家属已经代其对受害车辆的车主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对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宣判后,西城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本案主审法官西城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孟丽娟就此案审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就罪名、量刑因素、刑期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最后,孟法官提醒社会公众,一旦触犯刑法,必将受到惩罚,一时冲动下的违法行为不仅给社会更给自己家庭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希望公众以此案为戒,面对公务人员的执法活动,即便自己存在违法行为,也应积极配合,以好的态度争取法律上规定的从轻处罚,而不应逃避执法,甚至像李某这样走向极端,用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去规避一般的违法行为,最终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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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2015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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