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辞”让企业措手不及
“辞职前没有任何先兆,突然就找你来说要辞职,打得人措手不及。”“真想求求大伙,想走请提前打声招呼,不要老玩闪辞好吗?”……金九银十跳槽季,企业的人事专员们叫苦不迭——虽然企业不会阻拦员工跳槽,但也应该给企业留出足够的时间应对,每每遇到这种今天辞职、明天就要走的突然袭击,让企业损失颇大。
很多“小伙伴”都有这样的经历——身边的某同事从来没有透露过要辞职的想法,也没有任何要走的迹象。也许头一天还和自己有说有笑地谈论明星八卦,畅聊自己未来一段时间的工作计划,可第二天就传来了他辞职的消息。这无异于一颗“重磅炸弹”,单位从上到下都震惊不小。这种现象如今已非常常见,想要跳槽的员工保密工作都做得滴水不漏,就连同部门最亲密的同事都没有听到任何风声。
小崔在一家公关公司做人力资源管理,这种情况他已经见怪不怪了。“现在员工跳槽,都是搞突然袭击,没几个会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跟你打招呼的。”小崔告诉记者,不用说业务部门的员工,就连他们自己部门的同事,明知法律的规定是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但也同样知法犯法。员工找下家时都是偷偷进行,那边都安排好了,确定了入职的时间了,这边才会跟领导摊牌。很多人都是提出辞职后马上就要走人,根本没有充足的时间跟同事做好交接工作。而重新招聘一名员工更是成本高昂,时间上也根本来不及。
比如他所在的公关公司,一般都是项目负责制,一个团队负责一个项目。前不久,就有一个公关经理提出辞职,可他负责的那家客户的一个大型活动正在进行当中,负责人的突然离职,让公司顿时乱了阵脚。因为之前整个项目都是由这个公关经理负责的,跟各方的合作、沟通也都是他在联系,其他同事并不了解情况,很难立即接手。但对方说他找好的下家单位要求他下周一就要入职,没有办法,公司只能“放行”。虽然公司立即找人顶上,但由于不了解情况,那个项目的后期被做得一塌糊涂,客户非常不满。
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小明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员工提出离职后,单位有权要求员工继续工作三十日,预留一定的时间以便员工与单位之间的工作交接。如果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闪离”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代丽丽 )
【编辑:刘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