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区旅游局原局长被判15年

02.07.2015  11:2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以解决区旅游局经费缺口为名,将470余万元公款据为己有。日前,北京一中院公开宣判了门头沟区旅游局原局长张久振犯贪污罪一案,法院一审判处张久振有期徒刑15年。

  张久振今年58岁,曾任门头沟区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门头沟区政协常委。2012年2月29日,张久振被免去门头沟区旅游局局长职务。2014年5月2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称,北京市纪委已对张久振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久振于2007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担任门头沟区旅游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多次以门头沟区旅游局的名义,向王某全、王某玲等个人和单位借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2013年5月至7月期间,工作组对上述欠款进行核实、清偿,张久振利用参与该项工作的职务便利,从中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470万元。

  其中,张久振将向王某全及其经营的公司借款中的200万元、向王某玲及其经营的公司借款中的40万元占为己用。随后,他将这独占的240万元虚假列入区旅游局因公支出费用的欠款中,从而用公款归还了这笔欠款。

  涉案的另一笔230万元公款,是张久振对王某玲在区旅游局因公支出费用的欠款中虚假列入的230万元予以确认,从而通过工作组清偿欠款,帮助王某玲非法占有公款230万元。

  据张久振供述,其所贪污的钱款,一部分转给了他在加拿大的女儿用于购房,其余部分他个人使用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久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张久振所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久振在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款被追缴,依法对其可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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