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门头沟区原区长受贿千万在京受审认罪

02.12.2015  11:56

  中新社北京12月1日电 (记者 于立霄)原北京市门头沟区区长王洪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现金、房产、手表等财物折合人民币1400余万元,因涉嫌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12月1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审。他对检方的指控表示认罪。

  在当天的庭审现场,王洪钟戴着手铐、一袭黑衣被法警带进法庭。对于检方指控其涉嫌受贿和滥用职权的两项罪名,他均表示认罪。

  检方指控,2001年至2013年期间,王洪钟先后利用担任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北京市门头沟区副区长、代区长、区长等职务便利,分别为李某、吴某、陈某等人任职的公司或个人在企业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为此,他多次索取或者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现金、房产、手表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16万余元。

  检方还指控,王洪钟在担任门头沟区区长期间,于2010年至2012年违反规定拆除门头沟区体育场,致使国有财产损失共计2086万余元。

  王洪钟是中央巡视组在北京第一轮巡视后第一位落马的正局级官员。他于2014年11月26日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

  在案件审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洪钟受贿和滥用职权一案曾被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两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北京市纪委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公司老板向王洪钟大量行贿,王洪钟也曾以修缮寺庙为由向老板们索贿。受贿获得的钱财一部分确实用于寺庙修缮,而另一部分却被他饱中私囊。

  公开资料显示,现年50岁的王洪钟是北京市房山人,1983年4月参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政工师、经济师。他曾任北京市房山区政府副区长,35岁时调任密云县当县长,2010年8月担任门头沟区委副书记、区长。(完) 

  【编辑:刘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