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一村民状告市区两级政府

18.09.2015  11:13

 

  门头沟区区长张贵林(左二)与该区两名工作人员、市政府法制办两名工作人员作为被告代理出庭,李芝作为第三人出庭。

原告村民一方及第三人。

  本报通讯员 牛斌/摄

  因为不服市区两级政府对争议宅基地的确权结果,家住门头沟区雁翅镇雁翅村的农民李梅将门头沟区政府、市政府一起告上市四中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门头沟区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以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昨天,市四中院开庭审理这起行政双被告案。

  案 起

  宅基地权属确认引诉讼

  1994年8月27日,李梅的丈夫安兴与刘正亚签订《买房契约》,购买刘正亚位于雁翅村西中街37号院的五间房屋,以及五间房屋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权。37号院是雁翅村张青与其兄弟张志分得宅基地后,将相邻的宅基地合在一起,共同建成的。两位老人过世后,刘正亚继承了张青的宅基地使用权,李芝继承了张志的宅基地使用权。

  庭审中,李梅拿出一份1949年颁发的《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证》提出,该所有权证明确记载了张青取得的宅基地四至范围,认为该范围内已明确包含争议的南房东侧宅基地,这处争议宅基地虽未建成房屋,但张青一直在争议土地上养猪种菜。

  去年,李梅和李芝为争议的宅基地权属发生争执,双方找到区政府,要求确认其权属。门头沟区政府经实地考察认为,刘正亚建房后,原《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证》所载明西南房五间已改变为《买房契约》中的南房三间、东房两间,致使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也发生了改变,结合该处宅院使用情况,认定争议宅基地属于李梅、李芝共同所有。李梅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门头沟区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

  面对市区两级政府代理人,李梅坚持自己的说法。被告门头沟区政府、市政府的代理人则分别拿出其在进行行政决定时,收集的证据。村民李梅还特地聘请了专业律师作为代理人。李梅的代理律师提出,2014年7月14日,李梅第一次向国土门头沟分局提出确认宅基地权属,随后,李梅撤回了申请。同年11月19日,李梅再次向国土门头沟分局申请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但门头沟区政府在就此进行调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因此,该“决定”的内容也存疑。

  聚 焦

  行政复议机关一同被告

  庭上,代表市政府出庭的两名市政府法制办干部格外引人注目。两名市法制办的代表提交证据,并说明了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的过程。市政府在进行行政复议过程中,依法执行了哪些程序,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文,以及市政府审核的相关材料、行政复议是如何作出的等,在两名代表的讲述中,一一亮明。

  “民告官已经不新鲜,但民告官,行政复议机关同样要出庭,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新的规定。”主审该案的市四中院院长吴在存告诉记者,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即便行政诉讼案涉及行政复议部分,行政复议机关也不作为被告出庭,而是由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级政府机关作为被告。吴在存说,将行政复议机关列为被告,有利于让百姓更加了解行政复议工作,推动行政复议透明化、公开化。同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告出庭,直面百姓提出的问题,也有利于推动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

  庭后,门头沟区区长张贵林主动找到李梅及其丈夫,面对面地沟通。“政府机关在依法行政过程中,不仅要注意依法行政,还要注意向百姓说明为何这么做,找到情理与法理的结合点,为百姓服好务。”张贵林说,他在出庭前,查看了本案所有的案卷,他认为门头沟区政府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并无问题,但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存在与百姓沟通不够充分、办事程序不够完善等问题。

  庭 上

  村民之间吵了起来

  庭上,李芝作为第三人出庭,令旁听者瞠目的一幕也就此发生。尽管该案是李梅状告市区两级政府,但她却在庭上与李芝吵了起来,行政诉讼案“”成了“民事诉讼案”。

  双方当事人陈述阶段,在表达了对市区两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决定的不满后,李梅将“枪口”对准了李芝,双方在庭上就“老房契”的真实性、争议宅院的使用情况等吵了起来。

  “我有老房契,足以说明宅基地的权属,而且,我买房时也有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凭什么说这处宅基地是双方共有?”“我从嫁到张家,院内南房东侧的地方就是双方共用的,她说的房契根本不是真的。”双方针锋相对,李梅的丈夫也作为第三人,在没有向法官示意的状况下,“想说就说”。主审法官吴在存不得不几次提醒双方,注意法庭纪律。

  “有心理准备,毕竟,庭审对于法律专业素质的要求还是很高的,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都以引导为主。”吴在存有37年案件审理经验,他说,这样的情景并不罕见,特别是案件涉及农村宅基地等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本市法院系统通过进村公开巡回庭审等方式,引导村民提高法律知识水平。(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高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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