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过期食品被诉 某超市予以十倍赔偿

20.09.2014  22:09
  宫某2013年3月份在某超市知春路分店购买了4袋云鹏干贝,经核实上述食品已过保质期,故宫某将某超市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十倍赔偿。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

  2013年3月14日,宫某在某超市知春路分店购买了4袋云鹏干贝,总价为904元。宫某提交的云鹏干贝实物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14日,保质期为常温180天,0℃以下360天。宫某提交的购物录像可以证明其购买商品在某超市知春路分店是处于常温环境下陈列的。依此计算,云鹏干贝如在常温下保存应于2013年3月13日超过保质期。

  一审法院认为某超市知春路分店违反法定义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某超市知春路分店应当全额退还宫某支付的904元。另外,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某超市知春路分店作为销售者对于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应当明知,现某超市知春路分店怠于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其应当知道销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而不知道,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宫某给付十倍赔偿金。

  某超市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某超市公司同意在十五日内全额退还宫某的购买价款,并履行十倍赔偿义务。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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