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院:以“收贩银行卡”形式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暴露四方面问题应引起重视
“收贩银行卡”形式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不仅本身直接扰乱银行业正常经营流通活动,妨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还间接为恶意透支、盗刷套现及网络电信诈骗、洗钱等提供犯罪工具、帮助逃避侦查,从而引发更大的社会危害结果。2010年至2015年10月,朝阳院共受理审查逮捕该类案件21件37人,通过分析发现存在四方面突出问题。
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把关不严,致使冒用他人身份证开立银行卡“屡禁不止”。银行等金融机构是银行卡流通的源头,在为客户办理银行卡时,负有核对居民身份证真伪及人证相符的义务,实践操作中都是由银行柜员进行人工审核,难免存在误差。此外,部分银行单纯考虑业绩,追求开户数量,使得部分工作人员未做严格审核。如,陈杰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中,陈杰先后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从多家银行成功开卡高达四十余张并利用网络销售给他人,充分体现出银行在把关方面存在极大安全漏洞。
二是公安部门现行居民身份证管理存在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首先,《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规定:“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由于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为十年甚至更长,身份证照片与本人现实相貌有较大差距。其次,居民身份证未植入指纹等具有唯一性的验证标识,实践操作中又主要是由银行柜员等相关审核人员凭主观判断来审核,故审核准确性不能完全保证。再次,公安机关现行管理制度对于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只是进行挂失登记并补办新证,但被挂失的身份证仍然可以继续使用,缺少作废、失效制度,致使被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处于失控状态。如,罗帅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中,罗帅分别冒用三个人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经办案民警核实,三张身份证均系主人丢失且已挂失补办新证,原丢失的身份证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三是网络监管部门对于涉及买卖居民身份证、银行卡等不法交易信息未有效拦截和处理,致使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形成“产供销一条龙”,且网络跨区域犯罪给侦查带来极大困难。上述案件中互联网是非法买卖银行卡、居民身份证的主要渠道。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卡、身份证仅限持卡者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更不得作为商品出售。然而一些不法人员在互联网上发布“高价收购身份证、银行卡”、“高薪开卡”、“出售保真身份证”等不法信息,将居民身份证、银行卡等具有个人专属性的身份认证当做商品来买卖,且形成了地下产业链。不法人员将各个犯罪行为精细化到环节,各环节之间都是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联系交易,在网络论坛里发布消息,只通过腾讯QQ通讯方式联络,一旦发现有什么风吹草动立即切断联系,给公安机关追查带来极大困难。如,李亚军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中,李亚军从网上看到以日薪百元雇开卡女孩的信息,对方通过QQ指示其拿取地铁口外垃圾桶旁一个塑料袋装有的办卡用身份证和手机卡,反侦察意识极强。又如,谭文雄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中,谭文雄受人雇佣先后在东莞、深圳、北京等多地跨省市作案,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四是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被贩卖的居民身份证和信用卡,其来源有很大一部分是身份证的持有人自开自卖的情况。他们认为只是办理了没有存储任何资金的银行卡或者出借了自己的身份证信息,不会有任何风险,还能以此赚钱。如,在伍智、叶靖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中,犯罪嫌疑人叶靖就是利用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去各大银行开立了98张银行卡后,进行销售牟利。刑法对于这种出售自己名下银行卡的行为尚未用刑罚加以规制,对售出银行卡是否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很难查实,故对于这种情况难以监管。
针对以上问题,检察机关建议:一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需加大审核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同时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及时通报信息,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互相配合。加强银行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对办卡过程要严格审核把关,同时银行要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不单纯以开户数量考核,将审核质量纳入考核体系中。银行与公安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联动机制,发现可疑分子及时告知,形成打击合力。二是积极完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尽快完善居民身份证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身份证植入指纹信息工作,实现被挂失身份证及时失效。三是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监管力度,对于买卖居民身份证等不法交易信息进行有效的拦截与处理,提高对此类非法信息的打击力度。与公安、司法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利用网络平台顺藤摸瓜,有效打击银行卡销售行为。四是提高公民个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相关政府部门及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公民充分意识到出售银行卡及身份证的行为给公民自身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的巨大危害。公民个人要提高警惕,不能为贪图小利出售自己的闲置银行卡或公民个人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