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起诉银河证劵 要求返还手续费16万

12.05.2015  20:17
  认为证劵公司单方确定交易手续费收取比例,股民袁先生多交16万余元手续费。近日,32岁的袁先生将中国银河证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原望京西园)证劵营业部、中国银河证劵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万分之四收取佣金,返还炒股交易多收之佣金16万余元。

  原告袁先生在起诉中称,2007年5月8日,袁先生在银河证劵开户并签订了《证劵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自助委托交易协议书》、《网上证劵委托协议书》以及《股份转让委托代理协议书》。随后,袁先生一直在银河证劵处进行股票交易。2007年交易总额36万余元元,手续费954.88元,手续费收取的比例为2.58‰;2008年交易总额286万余元,手续费6932.3元,手续费收取的比例为2.42‰;2009年交易总额786万余元,手续费15744.18元,手续费收取的比例为2‰;2010年交易总额173万余元,手续费3476.25元,手续费收取的比例为1.99‰;2011年交易总额7万余元,手续费158.52元,手续费收取的比例为2‰;2012年至2014年9月,袁先生的年交易总额急剧上升,最高达到8316万余元,而手续费收取比例未1.99‰几乎不做调整。

  袁先生称,银河证券未经与其协商,单方面确定手续费收取比例,给其造成承担手续费过高的支付负担。

  袁先生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不符合中证协发(2010)157号文件精神。该文件第三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在客户进行匪类的基础上,按照同类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原则,指定争取交易佣金标准。证券公司应明确告知客户不同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所对应的额证劵交易佣金标准。证劵公司可根据客户交易方式、交易量、资产规模、忠诚度、地狱因素,在服务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差别化的分类证劵交易佣金收费标准。

   5月15日(周五)上午9时,在朝阳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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