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对妨害诉讼行为当事人开出首张“罚单”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中,开出了成立以来首张“罚单”,对案件中多次未向法院如实陈述的被告黄某,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罚款2万元。
该案系某银行诉陈某、黄某合同纠纷案。某银行作为委托人之一,与某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设立资金信托计划。之后某银行与陈某、黄某签署《差额付款合同》,约定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项下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某银行信托资金及信托收益时,某银行有权要求陈某、黄某承担差额付款义务。因陈某、黄某未依约承担差额付款义务,某银行将陈某、黄某诉至法院。
该案中陈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黄某在法庭庭审询问环节、庭下电话询问时多次向法院陈述其联系不上陈某且不知陈某行踪,致使相关应诉材料投递多次均未能向陈某成功送达。按照穷尽一切送达途径的相关规定,工作人员先后赴浙江、上海两地向陈某送达应诉材料。但工作人员在黄某住所地上海某公寓了解情况时方得知,陈某与黄某近期一直共同居住在该公寓,黄某并未如实向法院陈述陈某的状况。甚至,在工作人员入户送达应诉材料时仍未如实陈述陈某的真实状况,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在诉讼中,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不仅损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干扰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敬畏法律,依法诉讼、诚信诉讼,需根据真实情况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对不讲诚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实质也是在树立诚信诉讼的导向,切实维护各方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关于程序性事实的陈述或实体性事实的陈述,都属于当事人的陈述,而当事人的陈述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种类。现因黄某的虚假陈述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已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故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