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系统操作说明

14.07.2016  04:0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 号) 、新修订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京财税[2016]639 号)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收工作进行如下调整:
        1.征收主体:由以往的“残联审核、地税代征”明确改为地税局征收。
        2.征收方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实行“先到残联审核、再向地税申报” ;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采取单位自核自缴的方式。
        3.征缴标准:从以往的按上年“全市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调整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4.征缴期限:按年计算,每年 5 月和 9 月分两次申报缴纳,每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的一半。企业也可以在 5 月份一次性缴纳全年应缴保障金。其中,2016 年作为过渡期继续全年一次性征收,征缴期为 8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5.减免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 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 20 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自 2016 年 8 月 8日起,北京地税将正式启用金税三期申报征收系统。以下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操作流程,在测试环境下进行,仅供参考,请以实际环境为准。
        附件: 金税三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系统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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