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源鸿基骗局主犯获无期徒刑

19.12.2014  08:37

  本报讯(记者 高健)“创投风暴”几年前曾强势来袭,带起一股投资风潮,但是其中骗局甚多,近些年屡屡发案。昨天,曾经“金光闪闪”、吸金过亿的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彻底黯淡下来——其4名高管、员工因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不同罪名获刑,主犯梅晓春被判处无期徒刑。

  检方指控称,时任金源鸿基董事长的梅晓春于2006年7月至2012年8月期间,以公司名义,虚构该公司在大庆龙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芜湖联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拥有股份且投资项目收益可观,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委托代理投资合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以投资购买这些公司项目股份、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大连、鞍山等地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亿余元。

  上述案情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时间跨度——整整6年才发案。金源鸿基是如何“卷走”上亿钱款,还能稳住投资人这么长时间的?据报案人在证人证言中称,之所以相信金源鸿基,是被其“高端+正规”的包装所迷惑,同时,稳赚不赔的高额回报也充满诱惑。

  庭审时,梅晓春否认自己是以诈骗为目的成立的公司。“我们参加金博会,确实是为了寻找投资人,而且我们也有投资项目,只是因为各种原因,项目都没有经营起来。到最后,只能用投资人的钱互相拆兑。

  对此,检方反驳说,正常经营的投资公司必定有真正的投资项目,而本案没有实际投资。而且,投资是有风险才有收益,梅晓春等人向公众承诺“保本付息”,明显违背一般投资代理的原理,可以看出主观上的欺骗性。因此,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梅晓春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惟犯罪数额部分有误,予以纠正。最终,法院判决梅晓春犯集资诈骗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外3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4年不等,处罚金30万元至2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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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执罚〔2019〕16号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民政局
2019年2月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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