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东坝镇原书记刘某某 上任期间受贿被判

23.09.2015  12:31

  金塔县东坝镇原书记刘某某,在该镇上任镇长期间,利用手中权力在拨款方面卡要、项目建设方面帮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5.9万元。2015年9月10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二审判决,刘某某因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5年。一审宣判后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有一笔6万元的受贿款项未认定为由提起抗诉,刘某某亦不服提起上诉。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不开庭二审审理此案。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利用身为金塔县东坝镇人民政府镇长的便利,收受他人钱款5.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在该案审理中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了抗诉。2015年8月4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刘某某因受贿5.9万元,领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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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执罚〔2019〕16号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民政局
2019年2月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情况
    截止2019年2月28日,我市城乡低保人员6.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