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从“合理利用”到“规范利用”
04.01.2017 14:03
本文来源: 林业网
“鼓励型”开发利用应反思
我国现在针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活动,主要由以下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以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有关野生动物保护利用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处于上位法的地位。
企业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为,依据源于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其中规定,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开发的方针,国家对依法利用野生动物的主体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这实际上是对野生动物利用持鼓励的态度。《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章中,专门规定了陆生野生动物的经营与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也有关于开发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条款。此外,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就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经营等颁布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广泛涉及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管理标识以及价格认定等。因此,有学者指出,我国对于野生动物开发利用的模式为“鼓励型”。
除了国内法律规范体系之外,我国也参加了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国际公约或条约,积极寻求野生动物保护的国际合作,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与管理协定》等。另外,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了一系列双边条约、协议等,以期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展现更积极的国际形象。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许可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合理利用,初衷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但是在现实中反而鼓励了野生动物产业的不断发展和野生动物制品需求的不断增长。这种现象,应当引起各界人士的反思。
平等看待人与野生动物关系
限制对野生动物的开发利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在早期人类社会,野生动物作为人类重要的衣食来源,占有重要地位。随着人类逐渐掌握农耕、畜养技术,人类对野生动物的依赖程度逐渐减轻。同时,人类开始逐渐注重对野生动物合理适度的利用,产生了朴素的可持续利用观念,诸如“网开三面”“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到近现代,人类对野生动物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这就要求从一个更加平等的视角看待人类与野生动物的关系。
其一,野生动物开发利用经济成本大。根据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的规定,野生动物的狩猎、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展览、运输、携带、进出口以及相关活动,均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授权;此外,经营性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还需要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其二,野生动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较大风险。野生动物所携带的病原体、寄生虫等数量远高于人工养殖的可食用动物,加之很多野生动物采取毒杀的方式捕获,毒素在动物体内长期残留,给人类的健康造成极大威胁。
其三,野生动物制品是可替代的。民间认为野生动物营养价值较高,食用和药用往往成为野生动物利用的主要方式和途径。以活熊取胆为例,传统中医理论认为,熊胆具备的解热镇痛、护肝利胆等功效其他产品无法替代。然而现代医学对熊胆成分分析后得出结论:作为熊胆最主要的活性成分和特有成分,熊去氧胆酸具备溶解胆结石和改善肝脏的功能,而这些都是可以通过人工合成制备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可以制造出野生动物的替代品,以满足人类在营养学、医学上的需求。
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中医学理论以及经济发展的考虑,完全禁止对野生动物开发利用不现实,但是限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过度商业开发和利用则很有必要,且具有可行性。
逐步限制利用乃大势所趋
笔者以为,根据野生动物不同的资源状况,应当采取不准进行任何商业利用的绝对禁止型、规范商业利用的严格限制型两种方式。前者主要针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这一点上已有明确表述。
在目前的法律、政策环境下,逐步限制野生动物利用可以考虑以下几个途径:
其一,解决好贫困人口的基本生存需要。联合国关于野生动物利用的有关规定仅限于这一领域,这与可持续发展观中的“首先满足最贫困人口基本生存需要是第一需要”一致。贫困人口对野生动物需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野生动物栖息地贫困人口的生存问题,二是林区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当然,此类群体对野生动物的利用,会随着国家扶贫工作力度的加大而不断减少。
其二,传统中医药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需求,应当采取有选择的利用开发模式。首先,要区分这些成分是否为中医药所必需;其次,这些成分是否经过科学分析和临床试验,证明确实有效;再次,这些成分是否不可以被替代。只有满足上述三种条件,才应考虑是否可以利用,而且在利用方式、手段等方面要作出严格规定。
其三,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奢侈性消费行为,应当予以禁止。通过多种途径的宣传教育引导,并辅以法规条例约束,逐步消除食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并不是困难的事。另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还往往被用来满足少数人的奢侈性消费需求,例如皮草服饰、标本装饰等,这种消费行为和观念也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甚至是法律约束,予以纠正、制止、惩处。
地球上的生态平衡离不开野生动物,我们要绿水青山,也要鸟语花香。人类对待野生动物的方式深刻影响着自己的未来——显然,在处理与野生动物之间的关系上,更加文明、科学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
(作者:周珂、李越,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本文来源: 林业网
04.01.2017 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