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野保部门开展野生动物专用标识试点工作

28.02.2017  17:39
   中国林业网2月28日讯     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对于人工繁育单位活体野生动物标注专用标识,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复杂的工作,既要区分每个野生动物个体,又要考虑尽量减少对动物的伤害。近日,上海市林业局专门组织上海动物园和上海野生动物园的相关专家,研讨今年试点开展野生动物专用标识工作。
  通过管理单位和人工繁育单位专家的讨论,一致认为,野生动物专用标识标注工作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工作职责,必须责无旁贷地完成。但考虑到国家具体实施办法尚未出台以及这项工作目前的难度,上海市先从全市收容救护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标注开始试点,待技术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其他人工繁育单位推进。(上海市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