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与最佳节能实践征集和更新工作的通知

24.04.2017  20:41
  

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重点节能技术和节能实践的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征集和更新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7]662号,以下简称《通知》),拟将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纳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 节能部分),面向全社会宣传推广,同时评选国内最佳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以下简称“双十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点节能技术征集

  (一)技术范围。煤炭、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等工业行业,农业、建筑、交通、通信、民用及商用等领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全行业普及率在50%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二)技术要求。推荐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能够反映节能技术最新进展,可以在全行业或多领域广泛应用,推广潜力较大,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报送内容。请各区发展改革委认真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按要求填写重点节能技术推荐汇总表(附件1),技术提供单位应按照要求仔细填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附件2),具体填写说明详见附件3。各申报单位报送技术原则上不超过10项。

  二、关于技术推广目录中原有重点节能技术更新

  请各申报单位上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6年本 节能部分)中已有重点节能技术的推广进展、相关指标等情况,增加新的典型案例和技术提供单位,对能效指标明显提高的技术更新其相关指标。各申报单位对全行业普及率较高的技术;技术提供单位没有积极推广,推广比例没有明显提高的技术;在同一领域,已被更先进、更可行的节能技术替代的技术提出是否调出目录的建议。对需要更新的技术,填写重点节能技术更新情况表(附件4)。

  三、关于最佳节能实践征集

  拟推荐的最佳节能实践,其节能管理、节能技术和水平达到同行业的领先水平,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原创性,且示范性强,可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请各区发展改革委认真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工业、建筑领域中的最佳节能实践,并按要求填写最佳节能实践推荐表(附件5),各申报单位报送节能实践原则上不超过3项。

  我委将按照《通知》要求,对上报的材料进行遴选,并将符合条件的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请各区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4月28日前,将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光盘,一份)报送至我委(资环处)。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联系人:资环处 庄云鹏; 联系电话:66415588-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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