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年施行

08.10.2014  21:20

  本报讯 记者徐伟 实习生钟伟伟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用工档案,并提出对不建立档案的单位进行处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地建立用工档案,包括职工名册、录用档案、工时档案、工资档案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职工名册应包括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录用档案包括录用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工时档案包括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工资档案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以及其他报酬,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条例还规定,用工档案应当以纸质稿或者电子形式至少保存两年,职工名册、录用档案和工资档案应当至少保存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用工档案的用人单位,条例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执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的组织和个人等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条例鼓励实名举报,规定实名举报人有明确有效联系方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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