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倒查机制

02.11.2014  13:55

 

公报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昨日对记者表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就是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规范。决策权在具体的行政权力中属于比较靠前的权力,而且决策涉及很多对未来事项的安排,因此很重要。但在实际中,一些对社会影响非常大的决策,存在着一些问题,也被公众所诟病。大量的决策是政府决策,有的地方政府决策起来非常随意,比如一些地方的重大项目引起了很大的社会矛盾,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的决策过于草率,没有按规定征求居民的意见,或者没有尊重居民的意见。这些在决策阶段出现的问题,在后续的执行阶段就会暴露出来,解决起来也会相当麻烦。

杨伟东说,因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性,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规范权力运行、避免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重要方面,目前,国务院正在组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法规,该行政法规不但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做出规定,还会对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做些一些列举,以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将重大决策当作一般的决策来处理。

杨伟东说,什么是重大决策也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刚刚规范的时候,未必范围越大就越好,而是政府做出对社会有重大影响、公众关注度很高的事项时,一定要遵守相关程序,不但要追求科学化,还要追求民主化,征求公众的意见,决策一定要能够让公众接受。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对记者说,此前,因为重大行政决策没有法定程序,所以会存在一些“潜规则”,特别是一把手说了算,有很多决策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但没有人负责。

熊文钊认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就是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是重大的行政行为,更应该纳入依法治国的范围,所有的重大行政决策都应该于法有据、程序正当。

推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试点

公报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执行难、执行乱是我国司法领域多年来存在的现状之一,也因此常被公众诟病。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昨晚对记者表示,提出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后,还有一些具体做法需要进一步研究,比如执行权是从法院分离出去,还是在法院内部跟审判权分离,分离的同时如何解决执行难等问题。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熊文钊昨日对记者说,审判权相当于裁判,执行就相当于运动员,不可能让运动员自身去充当裁判,建议设立专门的执行署或执行局,作为一个独立机构直接划归于司法部管理,使之相对独立,避免利益纠葛。法院审判后,直接移交执行机关进行执行。

研究法院执行问题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对记者表示,执行权和审判权的性质不同,在国外,这两种权力之间的界限还是比较明显的。现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也跟执行权跟审判权没有分离有关。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也规定了执行权与审判权不同,也有分离的规定,但是因为是在诉讼法中规定执行权,人们很容易认为执行权是审判权的延伸,从而不尊重执行。现在审判权的权威已经确定,不会有单位或者个人来挑战审判权,但是在执行的时候,一些单位和个人并不配合,原因就是执行权没有提高到应有的地位。

谭秋桂说,实际上,此前,中国就开始尝试审执分离,比如以前的执行庭,现在已经改名为执行局,执行局的权力配置也与普通的法庭不同。在浙江一些地方法院,还规定了中院与基层法院在执行当中的权力划分,一般的执行都在基层法院,只有涉及重大利益,或者需要协调一些部门的时候,才由中院执行。也就是说,执行权与审判权不同,审判权是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而执行权则不仅仅是监督,还有上级对下级法院的领导关系 。

那么,执行权是不是应该从法院分离出去?谭秋桂认为,执行权还是需要法院来行使,不应该将其分离到法院之外,而且国外也不是完全分离出去。

多年来一直提倡审执分离的熊文钊建议,设立专门的执行署或执行局,作为一个独立机构直接划归于司法部管理,使之相对独立,避免利益纠葛。法院审判后,直接移交执行机关进行执行。

至于法院是否可以保持现状,在内部设立专门的执行部门?熊文钊认为,此举很难保证执行部门的相对独立,因为在人手不足的基层法院,目前就有很多人员在审判庭和执行庭之间相互调动。因此,如果执行部门不作为独立机构,要想真正实现审执分离就很难。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公报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法学专家昨日向记者表示,这一制度主要着眼于打破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落实“司法与行政辖区适当分离”的司法改革。

巡回法庭并非新鲜事物。早在2003年全国两会上,时任河南省高院院长李道民、云南省高院院长赵仕杰、广州市中院副院长毛宇峨三位全国人大代表就联名建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作为最高法院内设机构,管辖死刑复核案件,跨区域重大民商事案件和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昨天向记者提到,2005年法律界曾就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方案展开争论,设立巡回法庭就是备选方案之一,最终未被采纳。

他说,当巡回法庭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方案中再度被提及时,则主要着眼于破解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重叠问题,打破司法地方保护格局。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认为,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中需首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可借鉴英美国家搞“巡回法庭制度”。

目前地方法院的设置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容易受到行政干扰。河南省高院原院长李道民曾指出,一些地方以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为名,对部分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有些领导干部甚至对具体案件作出指示、批示,干预法院独立审判。此外,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各地司法机关业务量差距较大,“旱的旱死,涝的涝死”。

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今年7月发布的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进一步提出,建立上级法院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较多的地方派出巡回法庭工作机制。

陈卫东向记者分析,最高法院巡回法庭不受地域、级别限制,不以特定管辖区域作为审理案件的范围,而是代表最高法院巡回到全国各地,流动性很强,直接受理原来由各省高院审理的二审案件,因为与地方无瓜葛,可解决跨省区案件的地方保护问题。

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需留记录

公报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从事28年检察工作的老检察官孟宪君说:“这是很大的突破,对个别领导会有很大的约束力。”

“一般对拆迁、规划涉及整个地区发展的案件,领导的干预会比较公开。”孟宪君介绍,这种情况下,往往会收到来自“党委集体的意见”;除此之外,在一些涉及个别人利害关系的案件中,一些领导干部则以个人名义与分管检察长或上级检查机关打招呼进行干预。

“最怕的就是领导干部以个人名义的干预,他们都是通过打电话来表达意见,很多都涉及见不得人的而利益,又不会轻易留下证据。”孟宪君说。

孟宪君认为,这一制度将对个别领导干部为私利而“不着痕迹”地干涉司法办案增加刚性约束,“这是一个很不错的办法。”

法治建设成效纳入领导干部考核

公报提出: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张希贤对记者表示,这是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将法治建设纳入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是为我国现行干部考核指标中缺乏法制考核补缺。

张希贤说,现行的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中,在全国人大和法院、检察院这些立法、执法机构单位中,干部考核指标中有一些法治考核标准,但是政府和党委两大主要干部系统这方面的考核近乎于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也对记者表示,以前虽然也非常强调法治建设,有一些规定,但是刚性不够,因为与考核、晋升、任免没有直接的关系,地方领导干部的积极性显然要打折扣。

张希贤指出,正因为缺乏对领导干部法治建设的考核,所以现在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中存在腐败问题、不正之风。很多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法律意识不够,不考虑规章制度,更多的按照习惯办事。社会上存在暴力、赌博等影响社会平安稳定的问题,还有老百姓信访问题频发,长期累积,得不到有效解决。

杨伟东表示,中央文件提出把法治建设纳入考核指标非常有导向意义,有了这样硬性的指标,地方领导干部就不能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必须重视法治建设,重视公平正义。这是落实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方式,说明未来法治建设在领导干部的考评中将处于重要的地位。而对各级公务员来说,法治建设好不好,是不是依法办事,也将是晋升任免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