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机动轮椅车 自酿事故获刑罚

13.01.2015  20:28
  孙某酒后无证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发生单方事故,因犯危险驾驶罪,日前被大兴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6日晚23时许,酒后的孙某开着自己的无牌照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行驶至五环路,并在最内侧车道摇晃行驶,其危险行为使过往车辆紧急避让,多次发生车祸险情。后孙某行驶至大兴区南五环路一交叉路口发生单方事故,车辆翻倒于五环主路上,倒地的孙某竟在车中睡着,交警到场后将其叫醒。经查,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该车无牌照、无行驶证,经鉴定为机动车。孙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283.1mg/100ml。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血液内酒精含量达80mg/100ml以上,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血液内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酌情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对被告人孙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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