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恒甫上诉被驳回 需向北大道歉7天

24.12.2014  04:28

  本报讯(记者 骆倩雯)市一中院昨天公开宣判邹恒甫和北大之间的名誉权纠纷上诉案,法院驳回邹恒甫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邹恒甫需在实名微博上连续7天向北大道歉。

  2012年8月21日至9月1日之间,邹恒甫曾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连续发布十余条信息,称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同年9月,北京大学、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邹恒甫诉至法院。2014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邹恒甫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要求其停止侵权,删除涉诉微博,并在其新浪实名认证微博首页连续7天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赔礼道歉。邹恒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一中院。

  二审开庭时邹恒甫也没有出庭。其上诉的理由是认为自己的言论仅属于批评言论,没有侵犯梦桃源公司名誉权的主观故意,即没有构成侵犯名誉权。同时,他认为北京大学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自己在微博上所列出的北大院长、主任、教授等都与北京大学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在“少数院长副院长教授”未提出名誉权受损主张的情况下,北大没有提出控告的资格。他在二审中还把余万里引诱女留学生当作自己的新证据,试图证明他言论来源的真实性。

  对此,市一中院认为,邹恒甫所谓的新证据与涉诉微博所指向的内容没有关联性,因此不予采纳。

  昨天的宣判,邹恒甫也没有到庭,法官宣读两份判决足足花了半个小时。法院认为,邹恒甫存在主观过错,实施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的加害行为,导致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且其行为已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构成了对北京大学及梦桃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原审法院根据相关情节所做出的责任认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邹恒甫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合理适当,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宣判后大约一个小时,邹恒甫在微博上表示:“我邹恒甫对此判决不服。我不会向北大道歉,但我会支付法庭在各个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的广告费。”此外,他还称将就终审判决在6个月之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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