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雨时被狗咬伤 起诉主人要求赔偿

14.11.2014  18:00
  下雨天到同村村民家中避雨,却不幸被村民家中养的狗咬伤,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伤者愤而将狗主人诉至法院。近日,通州法院对一起饲养动物损害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狗主人赔偿伤者医疗费、交通费共计四千五百元。。

  刘女士与程女士系同村村民。晚饭过后,二人相约在村中散步。晚上八时左右,天空忽然下起了阵雨,俩人便想找个地方避雨。恰逢同村村民杨先生和妻子杨女士骑着电动车回家。杨先生开门后,刘女士和程女士随跑到杨先生家中避雨。杨先生家中养了一只狗,开门后杨女士便用手去拉锁狗的链子,此时狗突然扑至刘女士的身边,将刘女士的右小腿咬伤。刘女士被狗咬伤后立即打车前往潞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狗咬伤(三级暴露)、皮肤软组织剥脱伤。后经村委会调解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遂将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杨先生赔偿医疗费4293.95元、交通费230元、误工费3747.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营养费1000元,共计12271.49元。

  面对刘女士的起诉,杨先生辩称自己根本不认识原告刘女士。当时杨先生不让刘女士进自己的家门,但刘女士不顾劝阻私自进入杨先生的家中,造成刘女士被杨先生家养的狗咬伤。而且杨先生表示自己提醒过刘女士家中有狗,不要私自进入。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杨先生饲养的狗将刘女士咬伤,杨先生对刘女士的合理损失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刘女士提交的相关证据表明其已经于2014年7月20日从单位退休,故对于刘女士要求杨先生赔偿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刘女士提交的诊断证明中并没有关于加强营养的医嘱,刘女士亦未住院治疗,故对于刘女士要求杨先生赔偿其营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该起事件对刘女士造成的伤害程度尚不足以构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对刘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通州法院最终判决杨先生赔偿刘女士医疗费、交通费共计四千五百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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