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与孙女签遗赠抚养协议 爷爷去世奶奶主张解除

23.11.2016  18:02
  孙老汉和李老太夫妻二人与孙女小孙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将顺义区某小区的房屋赠与小孙。而孙老汉去世后,李老太却将小孙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之前签订的协议。

  原告李老太诉称:原告与孙老汉系夫妻。2014年12月2日,原告与孙老汉共同与被告小孙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的房屋及室内所有财产遗赠给被告••••••。如被告无故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本协议解除,不得享受遗赠的财产”。2015年2月12日,孙老汉去世。自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之日起至今,原告一直与女儿共同生活,日常生活全部由女儿一家照顾。原告身体不好,经常去医院看病,费用也是由原告女儿一家负责。被告未履行《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2014年12月2日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关于涉诉房屋属于原告财产份额的遗赠。

  被告小孙辩称:本次起诉不是李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能是其子女的干涉,我方要求李老太本人出庭,接受法庭询问。遗赠抚养协议签订之时,李老太、孙老汉意识清醒,是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随着时间流逝,李老太现已70多岁,存在意识不清醒,民事能力行为丧失的可能,被告可能会要求对李老太的民事行为能力及诉讼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遗赠抚养协议中甲方是李老太、孙老汉二人,二人是联合主体,是共同行为和共同意思表示,目前孙老汉已去世,李老太无权单独解除该遗赠抚养协议,无权对二人的共同行为进行处理。孙老汉在世时,两位老人考虑到被告之父已经去世,只剩小孙情况较为可怜,就想将这套房屋赠与小孙,但由于该房屋没有产权证书,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二人与被告小孙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两人考虑到订立遗嘱可能会受子女干涉、,所以通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明确涉诉房屋的归属。被告已尽了赡养义务,但是后来由于李老太之女孙女士的干涉和阻拦,因此被告无法继续赡养原告,被告没有不尽赡养义务的主观恶意。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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