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道路挖沟未设标志 行人摔伤起诉赔偿

23.12.2015  20:34
  物业公司在小区内道路上挖沟未设标志,李某夜间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时,不慎撞到沟旁土堆摔倒致伤。为此,李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诉至密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十余万元。

  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5月14日21时,被告在某小区东侧道路上挖沟未设标志,我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此,不慎撞到沟北侧土堆后摔倒,造成我多发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此次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仅支付了医疗费,双方就其他损失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余万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发生事故的路段属于物业公司的产权范围,并非公共道路;事发时间应为下午六点至七点,视线清楚,而且施工地设置了围挡,原告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八万五千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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