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通报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案件情况
为规范借贷秩序,降低民间主体融资成本,提示相关主体依法借贷,11月6日,北京二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近年来审理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
据介绍,2015年至2020年9月,北京二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所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提出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主张的共68件,呈现出“双递增”现象:一是当事人主张出借人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的案件逐年递增,2015年为1件,2016年为2件,2017年为8件,2018年为9件,2019年为25件,2020年1月至9月已有23件;二是法院认定出借人确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行为的案件逐年递增,2018年之前共计5件,2019年为6件,2020年1月至9月已有14件。
据了解,涉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案件产生的原因有:
一是司法政策变化。2020年8月20日开始施行的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二是部分出借人追逐高利。部分出借人在利益驱动下,通过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再提高利息转贷他人,试图做“无本赚高利”生意,这一“生财之道”产生辐射影响效应。
三是金融机构监管缺位。转贷出借人的资金往往来自银行。个人在申请贷款时,都需要填写“贷款用途”,而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申请时往往把重点放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措施上。在放贷完成后,部分金融机构往往疏于对借款用途进行跟踪核查,给部分人收到借款后用于放贷造成可趁之机。四是担保机构推波助澜。部分担保机构对转贷持放任态度,只求撮合借贷以获取担保费用,不对出借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客观上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发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北京二中院法官建议:
一是坚持合法出借。出借人应充分意识转贷行为不仅不受民法保护,转贷人还可能承担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法律风险,“转贷”过程中,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的行为,轻则使出借人无法及时向银行还贷,导致信用受损,重则无法收回借款。
二是谨防触犯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当高利转贷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时,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不要全靠担保。根据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会导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均归于无效,担保人如果对此不存在过错的话,出借人无法从担保人处获得清偿;即使担保人对此存在过错,也只是根据自己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出借人可能无法通过担保人完全受偿。因此,出借人不能全靠担保,否则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四是注意留存证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五十二条指出,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贷款,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出借人在出借资金时应保存好资金来源证据,例如卖房款、个人存款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免被认定出借资金来自“金融机构的贷款”,从而造成损失。
责任编辑:梅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