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院:民诉法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12.01.2016  11:52

      日前,李某就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经检察官初步审查申请材料,发现李某并不是该案的当事人。李某表示他是原审被告王某的朋友,王某委托其为代理人来申请监督。对此,检察官表示,根据我国现行民诉法,李某不能被委托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检察官说法:《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与修改前的民诉法相比,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主体中,删除了原法条中“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一般自然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针对前面提到的李某,其不符合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一)、(三)项的规定,至于第(二)项中的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显然,李某亦不在此范围之中。因此,李某不能成为本案的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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