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常见情况问答(2016年9月)
北京市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已经开始。学校作为海淀区街道下辖的第一选区,将直接选举产生海淀区人大代表。我们工作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梳理了选举的相关问题,以便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使用。
1.本次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举日期是什么?
答:2016年11月15日。
2.本次区人大代表选举的日程安排是什么?
答:除去前期工作筹备外,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宣传动员和选民登记阶段。(9月20日—10月中旬)
(2)提名推荐、酝酿协商和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阶段。(10月下旬—11月上旬)
(3)投票选举和总结阶段。(11月上旬—11月下旬)
3. 选举区人大代表的参选范围是什么?
答:具有本市户口、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均应当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
4. 怎样计算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
答:年满18周岁选民年龄的计算,以投票选举日为准。
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是指公民参加投票选举时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其计算方法是,从出生之日起到投票选举之日止,凡年满18周岁的就是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本次投票选举日为2016年11月15日,凡选举日(含本日)以前出生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具备选民的法定年龄。(1998年11月15日前出生)。
5. 选民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答:选民登记工作采取选民登记,登记选民;职工跟着单位走,学生跟着学校走,居民跟着社区走;不重登、不漏登、不错登的原则。各选区在初步登记、核对时,先填写选民登记表,再进行内部复查和外部核对工作。
6.选民登记的时间安排是什么?
答:各选区要设立选民登记站,办理选民登记和选民名单的核对工作。选民集中登记时间从9月20日开始到10月14日结束。因特殊情况没有登记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选举日前可补办登记手续。
7. 选民登记的方式有哪些?
答:我国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实行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制度。即只要在第一次选举中对选区选民进行全面登记后,在以后的选举中,不需要再进行重新登记。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这意味着选民既可以在居住地登记,也可以在单位登记。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不得重复登记。每次选举前,在原选民名单的基础上进行增减,即增加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同时减去死亡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迁出本选区的选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增三减”。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8.本市户口选民如何登记?
答:(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从业人员,在现工作单位登记。
编外人员,如具有北京市户口的,在所在工作单位登记。没有北京市户口的,在满足《北京市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办公室关于2016年区、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工作的意见》第35、36、37条规定的条件(居住年限、工作年限、居住证、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基础上,根据文件规定提交选民资格证明后,在所在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非在岗人员一般在现居住地登记。
(2)离休、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登记。由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也可以回原工作单位登记。退休后又从业的人员,可以在现从业单位登记。
(3)在校学生在校址所在地参加选举,在学校登记。苏州校区将设立分选区,单独组织开展投票工作,各阶段时间安排与学校本部同步。
本市户口在校学生包括将户口迁入学校户籍的学生。
(4)居民(注意:不含在单位登记的在职和从业人员)。如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一致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现居住地选举委员会确认选民资格,在现居住地登记,如果本人要求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由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登记。
9.本市户口人员临时出国或选举期间外出的如何处理?
答:如符合条件,依然进行选民登记。同时,要与本人确认投票日是否能够亲自来投票,如不能亲自参加选举的,要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10.本市户口人员被判刑的是否登记?
答: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政选举权利的,不予登记。
11.非本市户口选民如何登记?
答:(1)户口在外省市,现在本市工作、生活的人员及其他外地临时来京人员,原则上应当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在本市现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或者与现工作单位签有合法工作合同并已工作一年以上,如果本人要求参加选举,由本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原选区选举机构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持本人身份证和本市(北京市,编者注)暂住证,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登记。
(2)已经取得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口人员,可以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协助联系其户口所在地取得选民资格证明,在所在单位登记。
(3)已在本市(北京市,编者注)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非本市户口人员,如果本人要求参加本次选举,经所在选区核对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登记。
(4)在京工作或者居住的台湾同胞,选举期间本人提出要求参加选举的,可以持有关身份证明,在其原籍地、迁居前的居住地、现工作地或者其亲属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5)原籍在本市或者出国前在本市居住的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选举期间在本市(北京市,编者注)的,如果本人提出要求参加选举,可以持有关证明(护照等),在其原籍地、出国前的居住地登记。
(6)非本市户口的在校学生,经核对选民资格,在学校登记。
12.港澳台同胞是否能够进行选民登记?
答:香港、澳门已回归成立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应在特别行政区内行使地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参加内地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选民登记。
在京工作或者居住的台湾同胞,选举期间本人提出要求参加选举的,可以持有关身份证明,在其原籍地、迁居前的居住地、现工作地或者其亲属所在地的选区登记。
13. 如何做好流动人口参选工作?
答: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在目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正在推进的过程中,要根据我国流动人口的现状,在换届选举中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一,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可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第二,选民在选举期间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第三,对于符合在本市参加选举资格条件的,经审查或核对选民资格后,可以参加。各选区要从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确认选民资格、委托投票等方面,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
14.选民名单何时公布?
答:选民名单公布的时间为2016年10月21日。
15. 怎样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
答:按选区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第三十条关于差额选举的规定,结合学校所在选区的应选人数,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为4名,经过11月15日投票选举将产生3名人大代表。
根据我校工作安排,10月21日至11月初为代表候选人提名、酝酿阶段,将产生正式代表候选人。
16. 选民投票场所有哪几种?
答:根据选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将采取设立投票站和设立流动票箱两种方式。其中设立投票站是最主要的方式,流动票箱投票是特殊的补充方式。
17. 选举时可否委托投票?委托投票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委托投票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第一,委托投票的原因是选民在选举日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参加选举,而不能因为其他原因。如选民因患有疾病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且交通不便,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第二,委托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委托人必须书写委托书,写明委托何人代为投票,被委托人凭委托人的委托书代其投票,如果仅凭口头委托,则委托无效。第三,被委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如果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代为投票,则委托无效。第四,接受委托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个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否则无效。第五,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同意。另外,为保证选举的真实性,在进行委托投票时,被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代委托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