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债进行虚假诉讼 表姐妹双双被罚
04.06.2015 10:4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王某与张某系表姐妹关系,因王某与曾某有70余万的经济纠纷,为防止其所有的密云某小区楼房被用于偿还债务,2012年5月,王某与张某签订落款日期为2009年6月1日的购房合同,王某为张某出具购房款收条。协议签订当日,张某持虚假证据到法院立案起诉王某,要求王某交付房屋,经法院调解,王某将该套楼房转移至张某名下。半年后,王某通过中介公司将该楼房出售给案外第三人汪某,汪某发现王某与张某之间签有房屋买卖调解书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王某与张某均供述了上述虚假诉讼全过程。
在再审中,张某称,只想帮表姐王某把房子转移到自己名下,没想到已经构成虚假诉讼,是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愿意承担法律制裁。
法院经再审认为,王某与张某恶意串通,虚构房屋买卖事实,是将司法权作为其实现非法目的手段,已严重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并作出罚款决定,分别对二人罚款5000元人民币。
宣判后,王某与张某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并主动将罚款交至法院。
【法条链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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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6.2015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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