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货员入室踏空坠亡 房主被判担三成责

15.04.2015  18:50

  本报讯 送货工人李某将新床垫送至业主家中,却不幸在业主家中坠亡。事发后,李某的“身后事”久久不得平息,其家人将床垫商家、装饰公司及业主告上法庭索赔120万余元,而被告三方谁都不愿意为李某的死负责。一审判决李某本人、装饰公司及业主都有过错。业主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市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业主对李某的死负有责任。

  2013年10月19日,从事货运工作的李某按照约定,将一新床垫送到位于北京天通苑某小区的业主家中。该房屋为一楼复式,屋内有一处通往地下室的楼梯预留孔,李某对此并不知情。在和装修工人一起搬床垫进屋的时候,李某不慎从预留孔掉入地下室,重伤不治身亡。之后,李某父母、妻子及两个子女共5人将涉案的床垫卖方张某、装饰公司以及业主告上法庭,要求三方按比例各自承担赔偿共计120万余元。

  一审中,被告三方坚称对李某的死不承担责任。

  床垫卖方张某辩称,自己与死者李某建立的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而不是雇佣法律关系,李某自己运营车辆,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从属和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中张某对承运人李某的死亡并无赔偿责任。

  装饰公司则认为,事发前一个月,该房屋的装饰工程已经竣工,并将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和管理,所以应由业主承担责任。

  而业主辩称,自己与李某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作为送货人,李某稍加注意即可识别到楼梯孔的存在,且事发时,业主本人并不在现场,施工现场的管理由装饰公司负责。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李某送货到陌生环境,没有对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床垫的卖方张某与死者李某订立的《货物运输协议》,为货物运输合同,张某对李某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赔偿义务。装饰公司作为专业从事装修工程的公司,应当预料到预留安装楼梯的孔洞存在安全隐患,有义务采取相应防御措施,而其在竣工时并未采取足以防止意外发生的必要的安全措施,其对李某的坠楼行为存在过错。业主本人应当知道签署竣工验收单的法律后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意外发生,但其疏于管理和防范,其对李某的坠楼行为亦存在过错。

  最终,一审法院判定死者李某自己承担10%的责任,床垫卖方张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装饰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业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损失数额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在内共计11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装饰公司虽表示不服判决,但并未上诉。同样不服的业主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

  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业主虽然签署了竣工验收单,但应当清楚房屋内预留有安装楼梯孔洞是极其危险的。业主未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意外发生,而且疏于管理和防范,未有效提醒和避免李某坠入预留安装楼梯的孔洞的事故发生。业主对此同样存在过错。

  据此,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严琪 J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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