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发生追尾事故 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公诉

12.01.2015  19:09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5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黄色“夏利”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通州区某小区门前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杨先生驾驶的棕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陈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49.8mg/100ml。被告人于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月14日(周三)上午10时30分,在通州法院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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