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主张相差百万 法院如何确定数额
07.08.2015 15:3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河南新蒲公司与城建四公司有过多次工程项目合作,其中有三个项目的款项尚未结清。于是双方于2012年5月28日签订了一份《付款计划》,确定了所有未付款项金额543.8万元,同时明确了从2012年6月起每月底还款28万元的还款计划。其中对于违约后果的约定为:“甲方(城建四公司)如不按计划付款,冯某(乙方新蒲公司法定代表人)应以书面函告的方式通知甲方,如果甲方在接到冯某函告满三个月仍未付款,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总欠款中的应付未付款额每日支付千分之一的综合违约金(包括利息、稳定疏导、社会责任等一切费用)。”此后城建四公司不定期的进行了6次还款,共计232.8万元,但仍有300多万元的款项至今仍未还清。尽管河南新蒲公司曾表示对城建四公司进行过函告,但对此城建四公司并不认可。无奈之下河南新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城建四公司支付剩余欠款310.9万以及自2012年7月起至实际支付全部欠款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64.3万。
城建四公司对于河南新蒲公司所述的欠款金额表示认可,但对于违约金部分,按照城建四公司的计算,违约金应该从函告之后三个月起算,结果应该是17万元。这200多万元差距的违约金成为了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的付款计划以及河南新蒲公司提交的证据,双方对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计算时间长短、起算点等问题都没有明确,且存在分歧,客观上导致违约金条款无法实际操作和适用。但应认为河南新蒲公司已经履行了函告的义务,应该按照这个时间来确定违约金的计算,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本案中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过高,且考虑到河南新蒲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的情况,法院决定对违约金予以酌减。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城建四公司支付河南新蒲公司工程款310.9万,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给付上述款项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一审判决后,河南新蒲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要求二审法院支持其在一审中对于违约金的请求数额。
二审中,上诉人一方当庭表示变更上诉请求,对于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坚持要求按照一审中其公司提出的从2012年7月开始计算。庭审中审判长就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付未付款”的理解、“计算方式”以及河南新蒲公司受损失的情况等内容向双方进行了详细询问,双方各自发表了意见。双方虽有调解意向,但都没有明确的调解方案,法庭决定庭后再对双方进行调解。本案未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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