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性认识程度的差异亟需解决
28.10.2015 20:28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违法性认识是指对行为是否违犯法律的认识,我国刑法通说认为,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等同于对违法性的认识,而不论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避免了被人借口不懂法律而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而违法性认识程度是指对行为违犯法律的严重程度的预期,如行为的违法程度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是否会苛以刑罚、可能会判处哪种刑罚等。往往,行为人或社会公众具有违法性认识,但却缺乏对违法性程度的认识。如明知偷吃葡萄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而偷吃,明知境内限制仿真枪的流通而从境外网购等,都表明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具有事前认识,即具有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故意。然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或者是社会公众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程度与法律规定相差甚远。由此,大多数的声音认为类似案件被判处刑罚过重。究其根源,产生这种认识的冲突即是立法目的和社会个体对行为利弊考量的出发点的差异。一方面,立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对有可能危害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枪支实行严格管制;另一方面,被告人或部分公众认为被告人购买枪支的目的并非实施其他犯罪行为,且枪支尚未流入社会,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如何避免因违法性认识程度的不一而导致不同主体对裁判结果预期的冲突呢?
要想调和上述冲突,首先,在立法程序上,强调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尤其是针对容易引发违法性认识程度差异的条款,提高讨论深度和调查广度,真正融入民意。其次,在司法审判阶段,针对容易导致违法性认识程序差异的案件,通过引入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发挥其社会经验优势,与法官法律思维模式形成互补,提高裁判结果的法律公正性和社会认可度。最后,要加强普法宣传工作,丰富司法宣传内容,在充分调研审判实践的基础上,注重总结梳理容易产生违法性认识程序差异的法律点及真实案例,开展系列犯罪预防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违法性认识,从根本上解决因违法性认识程度差异的问题。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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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2015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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