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进口已使用枕木被拒起诉环保部 法院一审驳回诉讼请求

14.12.2015  11:10
  北京锦程同创公司计划从加拿大进口一批铁道防腐枕木,却被环保部认定为“固体废物”,因此禁止进口。为此,该公司将环保部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一审判决驳回锦城同创公司的诉讼请求。

  锦程同创计划从加拿大进口“已使用过的铁道枕木”(以下简称涉案枕木)。2014年6月,加拿大环境部门针对涉案枕木是否许可出口至我国的事宜向环保部邮寄了事先书面通知。2014年9月28日,环保部向加拿大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答复:涉案枕木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同年9月30日,锦程同创公司及第三人未名生物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公司)向被告污染防治司负责人写信。10月22日,被告污染防治司以司函的形式向锦程同创公司、未名公司作出《关于拟从加拿大进口已使用过的铁道枕木有关意见的复函》(环防函[2014]46号,以下简称第46号复函),主要内容为:(一)你公司拟进口已使用过的铁道枕木在我国属于固体废物;(二)你公司拟进口已使用过的铁道枕木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锦程同创公司、未名公司不服该复函,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月30日,环境保护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该复函对两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了两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锦程同创公司不服,遂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第46号复函,判令被告重新答复,允许其进口。

  2015年9月9日,北京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就第46号复函是否可诉以及涉案旧枕木是否为固体废物两个主要争议点进行了充分辩论。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对于第46号复函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涉诉复函虽针对原告来信作出,但其直接缘由及答复理由均源于被告致加拿大环境部门的回函,因此应将被诉复函与回函作为一个整体行政行为。故在针对原告诉请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后,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致使原告无法从加拿大进口涉案枕木。因此,该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其次,关于涉案枕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问题,根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于固体废物的定义,固体废物并非不再具有任何利用价值,只是相对于原有利用价值而言发生了改变,或者虽未丧失原有利用价值但被所有者、使用者抛弃或者放弃。本案中,原告称进口涉案枕木按照整根进口和使用,不改变铁道枕木的用途。但其作为防腐木开发利用企业,进口涉案枕木并非用于铁路铺设,而是用于除铁路以外的道路铺设,该用途使涉案枕木因改变原有用途而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故被告认定涉案枕木属固体废物并无不当。另外,根据环保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中的规定,涉案枕木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综上,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复函以及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北京一中院一审驳回了原告北京锦程同创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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