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农业部相关函复意见,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管职能进一步明确:一是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不适用《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二是铁路、航空和公路道口对于运输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仅实施车辆消毒,不予签章;三是针对进口动物产品,不再实施分销换证和重新检疫工作;四是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涉及进口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将通知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