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京落户约定服务期 无效

31.10.2015  15:02

  京报网讯(记者林靖)不少单位为员工办理进京落户手续,同时约定违约金,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这样的违约金法院并不支持。高校硕士研究生李先生毕业后,进入一家设备公司工作,该公司为他办理了进京落户手续,并约定3年服务期及违约金。入职第二年李先生即提出离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可该公司没为他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李先生近日起诉要求该公司立即办理该手续,获得法院支持。而该公司则提出违约金诉求,被法院驳回。

  庭审中,李先生声称双方对劳动关系解除事实并无争议,因此公司应立即为他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该公司称因为李先生入职之初,公司为他办理了进京落户手续,双方约定了三年服务期及违约金,现李先生在服务期内离职,理应付违约金。在他付违约金之前,公司无需为他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该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李先生入职时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其中约定:“本人李先生为设备公司招收的应届毕业生,且由公司为本人办妥进京落户各项手续,本人与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现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此劳动合同,不管任何原因,如果本人没有履行此劳动合同期限,本人同意支付公司办理户口等经济损失和违约金。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该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5天内为劳动者李先生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另外就违约金问题,我国现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除违反因培训约定服务期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此案双方签订的《承诺书》中,因办理进京落户手续所作出的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应属无效。因此对于该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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