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如何理解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在京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第7号令)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要求,在我市建设工程专业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合同备案且申请代开发票的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施企业),应向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西城局)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
外施企业应自全部项目竣工结算之日起15日内,持《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外出经营活动申报表》向西城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如何把握外施企业在京直属项目部预分0.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由西城局在交易中心代开发票环节负责征收。
三、如何把握外施企业扣缴申报工程从业人员0.3%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的规定,借鉴外省市的相关处理,对外施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采取据实扣缴和定率征收的方式,其中定率征收方式为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3%计征个人所得税。两种征收方式的选择由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个人所得税由西城局在交易中心代开发票环节负责征收。
四、未竣工结算项目与新备案项目如何适用本公告规定?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之日以前已备案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项目,仍按原征收方式执行。在施行之日以后,在交易中心新备案项目适用本公告规定。
相关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