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共建筑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2.10.2018  11:55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共建筑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京建发〔2018〕47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水十条”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共建筑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工作,更好地促进水资源管理的水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研究制定了《进一步规范公共建筑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

  进一步规范公共建筑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节水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城函〔2016〕25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障性住房实施再生水利用的函》(建办保函〔2017〕871号)和《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5〕66号)相关要求,切实加大节水防污力度,不断改善首都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标准要求,切实加强规范。根据“水十条”要求,自2018年起,北京市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在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公共建筑使用建筑中水设施的规范和标准。现阶段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2002年发布实施的《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按规划要求,应在公共建筑最底层或公共建筑15米外设置相应标准的中水处理站;建筑物中水可采用全部完全分流系统型式设置。

  二、严格材料审查,强化许可把关。在施工许可审批过程中,对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以及执行标准情况,要专门进行审查,对没有进行规划设计或设计标准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严格责任分工,切实加强监督。重视公共建筑建筑中水设施的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质量、运行监测和安全管理全面负责。住建部门从公共建筑的施工许可审批到竣工验收加强对包括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在内的全过程监管。建筑中水设施供应方应对产品质量负责,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安装。明确验收主体,由监理单位负责进行入场验收,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要设置专门分管人员,管理操作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制定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应急方案,切实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严格安装条件,确保运行安全。在安装公共建筑建筑中水处理站时,对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应采取有效的降噪和减振措施,处理站产生的噪声值不应超过国家标准要求。建筑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也不能与倒流防止器或防污隔断阀连接。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中水贮存池(箱)设置的溢流管、泄水管,均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排出,溢流管应设隔网。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确保建筑中水设施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