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委托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或同一单位电脑的;
(三)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上传投标文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针对投标项目特点自行编制部分)出现整章节、整段落或错误异常一致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的(精确到人民币“元”)。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上述条款纳入招标文件,并列为否决投标条款单独列项。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存在上述所列行为的,应当否决相关投标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对认定投标人有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对相关工作进行整改,对其不良行为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予以记分,并纳入企业及个人诚信档案。
市、区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所监管工程上述所列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四、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特别是国家及本市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督与执法力度,坚决遏制串通投标行为。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委。
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