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事儿归“村民自治”

21.04.2015  12:01

  随着京郊农村地区普法的深入,农民对于自我合法权益的维护意识也日渐增强,到法院打官司维权,对农民来说,已经不是件新鲜事儿。在农民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一些农民提出,他们起诉的案件法院并没有受理,或者在受理后被裁定驳回起诉。这让提出起诉的农民心里犯起嘀咕:法律不是保护咱老百姓权益的吗,怎么法院不管我们的起诉呢?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基层法院,了解这些不予受理的案件,探究其原因得知,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有些涉及村民的纠纷,法院没有权利来管,因为——

  问题1

  土地承包纠纷法院为何不管?

  家住房山区的老方最近遇上了一件烦心事。早在1998年,村里进行土地第二轮延期承包时,他所在村的村委会和他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的内容约定得比较粗略,只是将老方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承包的土地亩数记入新的承包合同,而没有明确具体的土地四至范围。

  合同签订后,老方继续在承包地上种植玉米、小麦。随着进城打工潮兴起,老方觉得种地挣钱少,便进城打工去了。村民老李的地与老方的承包地相邻,见老方放弃了种地,老李就占用了老方的部分承包地耕种。

  近几年,村里的蔬菜合作社发展越来越好,社员种菜获利不断增加。去年,老方回村加入了合作社,准备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棚种菜。老方要求老李归还占用的土地,老李不干了:“我在这块地上种了好几年作物了,这是我的地,跟你没关系!”老方几次找老李交涉都未成功,只好起诉至房山法院,请求判令老李返还承包地。

  主审法官到村里勘察现场时,村委会也无法指认、确定其分配给老方的承包地四至范围。法院经审理认为,这起案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为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法驳回了老方的起诉。

  对于这一结果,老方一度难以接受,认为法院在“拉偏架”。对此,法官解释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但是,并不是所有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都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如果是因为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了争议,这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诉至法院;但如果是因为农民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权利的范围是什么产生的跟承包合同并无直接关联的争议,则应到相关行政部门寻求解决。

  需注意的是,如果相关行政部门在接到农民提交的解决承包经营权争议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解决,也未给予任何答复,这时,农民可以以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而如果行政部门对争议作出了处理决定,但农民对这个决定不满意,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两类行政案件依法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法官提醒农民,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要尽可能地明确承包地的面积、四至范围、承包期限等信息,从根源上减少纠纷的发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问题2

  村民待遇问题该由法院管吗?

  两年前,吴女士嫁给了邻村的许先生,但是,她的户口一直没有迁移。一年后,两人的儿子乐乐出生,乐乐的户口落在了吴女士的娘家村。吴女士的娘家村每年年底时,会为本村村民发放年度生活费。去年底,吴女士回村替乐乐领取年度生活费,遭到村里拒绝。吴女士作为儿子乐乐的代理人,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村委会给乐乐补发年度生活费。

  面对吴女士的起诉,村委会辩称,该村在4年前进行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在讨论如何分配村集体组织成员福利待遇时,村里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其中,在涉及外嫁女村民及其子女的问题时,规定“本村外嫁女不将户口迁出,其所生子女在改革基准日前落户的,可以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委会出示了当时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书,决议书上有所有参会村民代表的签名和指印。而乐乐恰好出生在改革基准日之后,按照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内容,乐乐不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当然也不能享有相应的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乐乐是否享有领取生活费的资格,本质上仍属于基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产生的待遇及利益分配纠纷,这一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法院裁定驳回了乐乐的起诉。

  法官提醒村民,涉及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使用等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的事项,应由村民通过民主议定程序予以解决。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服从该村集体经民主讨论后作出的决议,如果确实存在异议,也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而不能诉诸法院。

  法条链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包含“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以及“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问题3

  征地补偿款迟迟不发可诉吗?

  老高所在村的部分土地被划入了征地拆迁范围,老高家承包的4亩土地也在其中。附近村的村民通过征地拆迁,获得了高额补偿款,老高羡慕已久。得知自己承包的土地在征地范围内,老高很痛快地将土地交回村里。

  去年,老高得知,征地补偿款早已发放到村里了,他找到村委会要钱,可是村委会就是不发。老高将村委会告上法庭称,他耕种的承包地被征收了,应当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村委会截留了属于他的那份征地补偿款,迟迟不予发放,已经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立即向他支付4亩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款。

  受理该案的法官通过调查了解到,老高所在的村在不久前刚领取了本村村民的征地补偿费,尚未就该费用的使用、分配作出决议或制定方案。同时,老高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村委会截留了该村村民的征地补偿款。法官经审理认为,老高所诉事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驳回老高的起诉。

  法官提醒,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即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依据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涉及本村重大利益的事项,管理处分自己的财产资源,行使自治权。如个别村民对村集体的事项存在异议,并因此引发争议,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通过民主决策自行解决,如仍无法得以处理,则应通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但不属于法院主管范畴。

  承包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基于承包地所获得的征地补偿费也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因此,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使用,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应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并不以个别农户或村民的意志为转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方案之前,作为村民的老高起诉,要求村委会直接按照市场价格向其支付土地补偿费,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不应予以受理。

  当然,村民赖以为生的承包土地被征收,应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村里已经作出了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方案,确定了费用分给谁、分多少等问题,并且村委会已经实际领取了全部征地费用,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村委会拖延时间,不及时将补偿款发放给村民,被征地的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要求按照议定分配方案给付自己应得的份额。

  法条链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中列出的第7项即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问题4

  对征地补偿款数额有异议怎么办?

  家住大兴的刘女士以务农为生。去年,刘女士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她获得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事后,刘女士打听到其他地区的征地补偿费标准,认为自己获得的补偿费太低,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按市场价支付她被征土地的土地补偿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其中包括土地补偿费。而土地是村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因此这项费用也相应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如何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由集体经济组织决定,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对土地补偿费的处理或者分配方案有异议,不得以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故裁定驳回了刘女士的起诉。

  受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承包地虽然由农民实际种植经营,但仍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因此针对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也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并适用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最终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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