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普速列车无烟诉讼”案

28.12.2017  03:13
  12月27日上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李某诉某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7年6月9日,原告从北京站乘坐被告运营的K1301次列车到天津旅游;北京站、天津站站台上有大量人员吸烟,列车上设置有吸烟区并放置了烟具,多名乘客在客运列车上吸烟,均无人劝阻;原告一路深受二手烟、三手烟危害,无可躲避,烟气以及渗入到列车内器具、装修装饰内的烟味,令人身心受损。据此,原告李某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购票款102.5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元;取消K13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禁止在K1301次列车内吸烟;赔礼道歉。

  被告辩称,本案名为运输合同纠纷,实质为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的诉讼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公益诉讼条件;原告既主张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又主张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诉讼主张相互矛盾;被告在普速列车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原告造成侵权;被告将原告安全正点运送到天津站,已履行合同应尽义务,不存在违约情形。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起诉。

  因庭前已进行证据交换,本次庭审中简化了举证质证程序。庭审中,法庭围绕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答辩意见、证据交换情况、案件事实等情况开展法庭调查,重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被告在列车设立吸烟区是否违反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若被告存在违反运输合同的情形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等争议焦点发表了辩论意见。

  法院公开审理期间,群众代表、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本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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