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做好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和高危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05.08.2015  17:58

京体产业字〔2015〕13号

 

各区县体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 

  2013年5月,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并在该条例的基础上,细化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保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管理对象和范围

   (一)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范围。 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按照竞技体育项目的分类,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6个小项。“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不包括公开水域游泳。

   (二)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体。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14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从2014年9月起,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各类法律主体,从事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公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从事公告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只要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活动的市场主体,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应当依法向体育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三)关于游泳场所监管和许可的范围。 根据2008年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目录》中“游泳”项目、200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中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体育运动项目是指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和2015年7月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体育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  游泳场所》北京市地方标准等相关规定,游泳场所包含:游泳池、游泳馆、造浪池。

  今后,我市游泳场所的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和高危项目经营许可工作只监管和许可游泳池、游泳馆、造浪池,不包含单纯意义的嬉水乐园、嬉水池等嬉水项目。

   二、立足实际,明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关于实地核查的方式及要求。 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05月01日下发)要求,申请人应当根据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对设施进行检查,提交相关合格证明并作出承诺。此外,申请人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对体育设施进行检测,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86号)第七条规定: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1.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2.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3.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4.为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5.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6.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二)关于社会体育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条例》所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目前,潜水和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鉴定工作尚未普遍开展,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抓紧时间,统计本辖区内经营攀岩、潜水各类法律主体的具体情况,于2015年9月20日前报送市体育局,市体育局将根据全市经营攀岩、潜水的数量,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相关职业鉴定工作。

   (三)切实加强实地核查工作。 实地核查是体育主管部门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必经程序,收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验机构或认证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本部门工作人员要一同前往,委托费用由体育主管部门承担。实地核查应当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并按照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进行。体育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就技术性较强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对于技术性较强的攀岩项目实地检测工作,市体育局将与国家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向区县体育局推荐具有国家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配合区县体育局开展好行政许可工作。

   三、摸清底数,继续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有关准备工作

   (一)抓紧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申请许可工作。 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2013年11月1日前申请许可。根据我市游泳、滑雪两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游泳、滑雪经营单位,应当在2015年9月30日前全部许可完毕,9月30日以后,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对未取得高危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游泳、滑雪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二)积极做好新增各类法律主体的申请许可工作。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我市的高危险项目行政许可对象新增了事业、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等各类法律主体。各区县体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首先要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新增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底数,获取相关信息;要向其经营者、管理者进行宣传讲解,使他们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主动接受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要积极主动帮助新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按照许可条件进行申请前的准备,对于条件差距较大的经营场所还要帮助其进行整改。

  新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主体的行政许可工作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5年12月31日后,还未取得高危项目经营许可证的,各级体育部门要按照未取得高危险项目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条款进行行政处罚。

   (三)为执法人员取得相应资格创造条件。 各区县体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要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参加当地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培训,加快执法人员的培养,做好执法人员的储备,努力造就一批人员相对稳定、业务水平较强的体育执法队伍。

   四、加强领导,切实履行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

   (一)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既与全民健身有关,也与体育产业、体育市场相联,还存在大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作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区县体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要把做好此项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日程。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是相对独立的工作,要在本单位内部,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实施此项行政许可需要实地核查,可能会增加购买专业器材、聘请专业技术机构等行政支出,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保障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经费落实到位。

   (二)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 各区县体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要把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指导本单位的执法人员开展学习。学习中要联系实际,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同具体工作联系起来,不但使执法人员领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质,更要使具体工作人员准确把握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行政。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对社会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要经过体育主管部门许可、监管的社会认知和影响,引起全社会关注,让消费者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特别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 各区县体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要继续积极主动与当地工商、民政等部门合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获得许可、合格经营提供服务和帮助。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实地核查,可以充分发挥相关项目协会、专业技术机构的作用,会同进行。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日常监督,体育主管部门既可以单独依法进行,更可以积极主动与工商、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监督检查。

   (四)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中的行为。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处罚等几个方面,《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行为都有明确要求,《全民健身条例》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也相应做出了具体规定。这既是体育主管部门的权利与责任,更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并且还要承担因行政行为不当而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后果。如果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许可,给予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工作有效、准确地进行。

  各区县体育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在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体育局联系。

 

  附件: 1.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审批条件及程序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审批条件及程序

 

 

  北京市体育局

  2015年7月28日

  (联系人:李晓鸣;电话、传真:87244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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