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界限在哪里

20.01.2016  10:58

 

  东城区检察院 王然

 

  近日,有媒体报道,李某因发现购买的方便面过期且醋包内有异物,向今麦郎公司索赔450万元,后被河北省隆尧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四包方便面”缘何惹来八年半刑期,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究竟应如何界分?

  敲诈勒索有更严格认定标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若因购买使用商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有权要求商品的生产经营者赔偿损失。然而部分消费者为获得更大数额的赔偿,常常提出与自身所受到损失明显不相符的赔偿数额,此即为商品消费领域的过度维权。

  然而如同悬在过度维权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敲诈勒索时不时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抗辩事由。商品生产经营者不愿哑巴吃黄连,一旦遭遇天价索赔,既不想花钱消灾,又不想事态扩大,往往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敲诈勒索。由此,敲诈勒索与过度维权的区别就尤为关键。

  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要挟索财的行为。也就是说,敲诈勒索有着更为严格的认定标准,需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侵财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要挟索财的行为。

  天价索赔≠有侵财目的

  由于过度维权者最初的本意是维权,即便提出高额索赔条件,也并不认为自己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主观目的,甚至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惩恶扬善,是要给不良商家一个教训。因此,认定消费纠纷领域的敲诈勒索,就要避免以下两个误区:一个误区是只要有天价索赔,就直接推定消费者有侵财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不支持消费者的天价索赔,但消费者提出天价索赔并不违反任何强行法的规定,属于其个人过度维权的外在表现,并非一定具有侵财目的。另一个误区是只要消费者否认侵财,就不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消费者有自我辩解的权利,但辩解能否成立还是要结合其行为表现来综合判断。

  在刑事案件中应避免陷入认识误区,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目的,需要综合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索赔数额与自身受损失数额的对比。如果行为人索赔数额仅是高于自身受损失数额,但并未形成明显差距,则不宜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行为人是否有编造证据或者夸大自身所受损失的情节。行为人编造虚假证据或者为获得高额赔偿夸大自身所受损失,则可以从客观上印证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三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要挟索财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违法,则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证据。总之,在行为人作无罪辩解的情况下,要综合把握多个方面的证据共同推定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能仅靠孤证证明。

      (原标题:过度维权与敲诈勒索界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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